去年12月31日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承領銜召開記者會,宣布各地方政府先前所頒佈的「豬肉來劑零檢出」自治條例將被函告無效,新訂定者亦將「不予核定」,因為無論新舊都「違反憲法」,「不要視中央法規於無物」,他並警告各級公務員,如果執行該等自治條例,將面臨懲戒。
行政院越俎代庖
羅政務委員話說得武斷,有「視大法官於無物」之虞。政院與部會首長只能對所屬中央機關公務員移送懲戒,縣市政府首長要不要將所轄基層公務員移送,不是行政院的權責、行政院越權指導,越俎代庖了!
從五權憲法精神而言,行政機關只有依法行政之能,遇到地方與中央法律扞格競合,尚有各級行政法院可行審理判決;是否違憲,人民、民意機關、政府單位皆有權請求釋憲,在大法官會議決定之前,無人能獨斷認定。
法律先佔理論
地方自治爭權案例常屬於中央與地方得共同立法事項範疇,憲法規定,在此等共同立法事項上中央享有優先的立法權,亦即中央法律已經規定之事項,地方不得再為與之相牴觸之立法規範,此為「法律先佔理論」。
檢視相關「食品安全保護法」規定,對於「食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例如:萊克多巴胺)肉品」事項確實屬於全國一致,已由中央先佔了,這也是行政院得以「函示無效」,或「不予核定」之法源基礎。
地方可訂更嚴格標準
然而,這次行政院系依據《憲法》第107條「中央地方權限劃分」所訂「國際貿易政策屬中央之專責權限」而推斷地方政府訂定之萊劑「零檢出」規定牴觸《憲法》與《食安法》之中央權限。似有擴大解釋之嫌。
在本案中,地方政府並未處理或侵奪「國際貿易」相關權限,例如另加進口貨號,或課以更高關稅,或進行縣市邊境管制,禁止含萊劑的豬肉進入販賣。
另方面,當人民表達意願,就其食品消費嚴格把關,以避含有毒害成分時,自有要求加嚴檢驗標準之權利,正如地方政府進行環境保護把關時,目前的法律准許可以訂定更嚴格之標準。
政府部會也違憲?
在消費食品方面,地方政府應有「因地、因人制宜」而訂定分級、分眾使用之法律事項的權利,例如幼童、孕婦、精神官能症病患等避免吃到含有萊克多巴安的豬肉。
事實上,中央政府的教育部、國防部、退輔會、內政部警政署都曾宣布禁用含有萊劑的豬肉,這些部會先前的行政命令是否都違憲了?如果是,行政院應自己先自行法律調和,一體解除該等禁令,否則就是自己率先違憲,否則中央地方標準不一,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許點燈?
標示檢驗是合理要求
總結言之,從1月1日起,行政院在立法院授權下當然有權由「國際貿易」管道進口美國含有瘦肉精安全含量以下的豬肉,但是沒有權利規定人民一定要吃。
人民對豬肉有疑慮時,自然希望能在市場上看到肉品的清楚標示。由此觀之,新北市要要求在食材登錄平台揭露產地、是否含萊劑、檢驗報告等「生產履歷」才可上架;台北市也要求豬肉進口商提供自主檢驗報告,都是合理的要求,行政院應該給予這樣的地方自治空間,畢竟我們並不是中央集權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