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強制治療釋憲 法務部:不算違憲

祝潤霖 2020/11/04 09:09 點閱 3732 次
盧姓男子因猥褻罪遭判刑定讞,刑後接受強制治療長達9年,他認為刑法再犯危險的認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圖為培德醫院。(網路截圖)
盧姓男子因猥褻罪遭判刑定讞,刑後接受強制治療長達9年,他認為刑法再犯危險的認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圖為培德醫院。(網路截圖)

【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性侵犯強制治療若被解釋為違憲,放出來傷害到他人誰負責?」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說。盧姓男子因猥褻罪被強制治療長達9年而聲請釋憲,3日在釋憲庭上,律師痛批強制治療是「披著醫院外皮的監獄」,也有法官認為此案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法務部則認為,9,000多名性侵犯僅158人被裁定強制治療,相關審查很嚴謹。

治療形同刑度懲罰

盧姓男子13年前闖進民宅猥褻熟睡少女,被法院判刑1年,和其他刑案合併執行3年5個月,服刑結束後,他又在培德監獄強制治療超過9年,但他說他被關了足足12年!7年前,盧男聲請釋憲,在3日的言詞辯論庭中,各方針對強制治療「沒有期限也沒有替代方案,有沒有違反人權?」做最終討論,並開放旁聽。

聲請人代理人律師周宇修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其實是法律價值上的判斷,沒有辦法透過真正醫學的方式來代為論斷。」這是「披著醫院外皮的監獄」;強制治療名為醫療,但實際上就是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刑的懲罰」,就犯罪者而言是「標籤詐欺」、「國王的新衣」。

強制治療應有上限

聲請人法官潘韋丞說:「國家現在只能單純地把行為人跟社會區隔開來,將行為人排除在社會之外。」聲請人張淵森法官則說:「不分犯罪行為的輕重,不分行為的危險性高低,一律長期治療,已經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他舉例有遛鳥俠被強制治療4年,違反比例原則,認為強制治療應有上限。

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也舉了日本案例,當事人強制治療了將近40年,他說,「只有強制治療處分沒有最長期間,也沒有替代措施,會導致受處分人有受到終身或長期監禁的可能。」

縱放犯人誰來負責?

「這個制度是仿美國的,目的是為了治療,不是為了處罰。」衛生福利部代表律師高鳳仙說,不希望還沒有治療好就放出去,很快又會回來,每年政府都會評估有無繼續治療的必要,但裁量必須要有一個準則可遵循,「這樣的話就可以合憲!」

蔡碧仲指出,培德醫院設置在監獄中,不是法務部所願意的,法務部希望設置司法園區、增加醫院床位,但地方政府不讓法務部設置相關處所;其實9,000多名判決確定的性侵犯中,僅有158人被裁定強制治療,相關審查非常嚴謹。如今培德醫院收治56名受治療人,「若宣告違憲全放出去了,誰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