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失蹤兒協尋條件目前受限於「勒贖」案,無法有效幫助找到失蹤兒少!兒福盟等兒少社福團體2日指出,台灣每年失蹤兒少近4,000人,但發動社群協尋的「安珀警報」未能有效啟動,原因在於限定條件為擄人勒贖,未能有效適用大部分兒少遭誘拐的失蹤案件,需要修法以有效管制。
安珀警報限定勒贖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表示,高雄少女案是在找工作時發生,但有很多孩子在離家後未能及時找回,找到回家後重複離家的情況也非常普遍,要去了解孩子為何想要離家,後續的確認協助也相當重要,避免再發生重複離家情形。下個會期會建立相關輔導機制,希望在預防、發生後處理、回家後輔導都能有全面檢討改善。
「近3年,未滿18歲離家出走都有約4,000人,而擄人勒贖3年合計僅14人。」兒福盟政策中心主任李宏文指出,這牽涉到安珀警報的適用條件,當18歲以下孩子失蹤涉及綁架,會利用電視台、社群媒體或手機簡訊,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進行協尋,但在台灣安珀警報幾乎沒啟動過,因為多了一個條件叫「擄人勒贖」。
「安珀警報限縮在『擄人勒贖』是畫地自限,妨礙了失蹤兒少的搜救。」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陳逸玲表示,安珀警報可以採地區性發布,如果有太多假警報,怕「狼來了」效應會影響民眾的信任度。當前網路性誘拐盛行,加害人為降低兒少對性話題的警覺性,常會傳送色情圖片略誘兒童,這方面應該設立獨立罪刑予以處罰。
案件後要遮蔽資訊
iWIN執行秘書劉昱均表示,感謝很多媒體為協尋做相關報導,但當愈來愈多加害者資料被公布在網路上,真的有些線索至關重要,很擔心加害人看了網路湮滅相關證據,因為報導讓加害者覺得無路可逃,進而對被害人進行更激烈的手段,如果未來能有統一窗口將相關資訊交給警方,也會對警方有很大的助益。
刑事局研究員林標油回應表示,安珀警報因適用範圍太小,造成3、4年來通報都是0件,會再考慮是否擴大適用範圍。警政署防治組婦幼安全科長陳玲君則說,《刑事訴訟法》第116條有羈押替代處分,審查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衡平,條文去年才修正通過,希望能對有前科的加害人適當監管,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右)表示,要去了解孩子為何想要離家,後續的確認協助也相當重要,避免再發生重複離家情形。(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