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波)疫情影響申請緩繳稅 總日數仍為30天

祝潤霖 2020/06/08 18:05 點閱 12472 次
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仍可以申請復查,但應於原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photo by Pikerepo)
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仍可以申請復查,但應於原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photo by Pikerepo)

【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疫情影響延期繳納所得稅,總期間仍為30日!財政部8日強調,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如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仍可以申請復查,但應於原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緩解納稅義務人繳稅壓力,於日前發布《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均以從寬審酌從速辦理。

舉例說明,甲君接獲國稅局寄發之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109年6月1日至同年6月10日,甲君受疫情影響申請延期3個月,經國稅局核准延期繳納至9月10日。甲君如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仍可申請復查,其申請復查之期間,仍應自原繳款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即6月11日起算,至7月10日屆滿。

該局進一步表示,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僅係針對因受疫情影響繳納稅額確有困難的民眾提供緩解繳稅壓力之措施,至於申請復查的期間係法定不變期間,並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變動,因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民眾如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注意申請復查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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