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提姆•柏內茲-李在他瑞士CERN的工作期間編寫了第一個網頁瀏覽器(Web Browser),網頁瀏覽器於1991年在CERN以外發行,並於1991年8月在網際網路上向公眾開放,從此開啟了網路普及的時代,李先生也因為此貢獻被封為英國的爵士。
幾年之間,藉著網路的便利而創辦的公司如雨後春筍,DOT COM(.com)成為時髦的新名詞和投機者投資的新工具,一窩蜂的結果終於造成2000年的網路泡沫,但這也是汰弱留強的考驗,也是老公司脫胎換骨的好機會,而存活下來的網路公演變成今日的巨無霸,如A或G開頭的公司。
個人隱私成生意
這些巨無霸公司幾乎主宰我們的網路活動,對我們的行蹤瞭若指掌,你到日本出差或旅遊,一旦你上網,這些公司馬上知道你在日本,馬上出現日本當地的好吃餐廳的廣告,個人的隱私變成網路公司的生意,但誰能控制這些網路上的怪獸?
網路雖然改變了世界,並改善了數十億人的生活,但隨之而來的是有太多的不可接受的成本,例如個人隱私的喪失、網路的霸凌等等。這時爵士提姆•柏內茲-李先生再度出擊,推出了他所謂的「網路契約」,旨在規範谷歌和臉書等互聯網巨頭以及政府的行為。
網路契約規範
該契約的目的在促成一項全球的行動計畫,來讓我們的網路世界更安全,並賦予每個人網路上應有的權利和權力。該合同得到150多個組織的支持,包括Google、Facebook、GitHub、Reddit和DuckDuckGo。
網路契約共包含九項原則,其中三項針對政府,三項針對公司,三項針對個人。例如原則一是希望各政府"確保每個人都能使用互聯網",到2030年,至少90%的公民可以使用寬頻互聯網,在網路獨佔的地區,希望獨佔公司可以開放其基礎設施。
原則二是"保持互聯網在任何時間都是可用的",原則三關於尊重和保護人們的網路基本隱私和資料權利,政府將他們自己的資料收集最小化,只包含相關和必要的內容,以實現具體的公共利益為目標。
原則四至六是規範私人公司,原則七至九是規範個人,基本上都是希望大家保持網路的普遍性和開放性,讓網路成為促進公眾利益和人民福祉的最佳幫手,而不是政府監視人民或公司用來牟利的工具。
志願並無法律效力
當然網路契約是志願性的,沒有保證成功,即使簽署加入,也沒有查核和處罰的機制。但政府和企業都是不可相信的,尤其是政府為了掌握權力和打擊異己,一定會濫用網路,寄望於政府遵守網路契約是痴人說夢,唯一可靠的是自己,大家應該積極組成公民團體,監督政府和公司對於網路的不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