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違法代按表決器 竟不道歉也無人糾正?

彭蕙仙 2019/11/18 17:03 點閱 3809 次

民進黨立法委員吳思瑤日前被人爆料,在立法院進行議案表決時,竟一個人按了4次「電子表決器」,也就是投了4票。此等偷渡行為引發外界高度議論。

吳思瑤強詞奪理

經查,吳思瑤當天可能是替同黨的張廖萬堅、張宏陸及林俊憲3位立委投票,因為他們4個人的位子連在一起。吳思瑤辯稱,當時這3位立委都在立法院,只是暫時離開座位,她認為,自己代表決器投票的行為並無不當,並嗆聲質疑她的人,「應該先好好了解一下議事規規,找不到立委可以替不在場的人投票、進行表決的條款。」

事實上,吳思瑤的說法沒有道理、更沒有根據。如果課堂上老師點名時,教室裡的同學替不在教室裡的同學舉手,然後告訴老師說,這些人現在正在校園的某處,他們沒有翹課喔,老師會買單嗎?

立法委員在院會期間,出席、投票是責任也是義務,都必須由本人親自為之,怎麼可以由在場的委員替不在場的委員投票?

早在2016年7月15日,立法院院會曾進行了一整天非常冗長的表決大戰。表決時,國民黨立委王金平中途離席,坐在他隔壁的國民黨團總召廖國棟幫王代按表決器,當時立法院長蘇嘉全立刻公開提醒:「各位委員,表決器不可代按!」但廖國棟仍代按,蘇嘉全又再度提醒,並有時代力量黃國昌等綠委提出嚴重抗議,因此廖國棟最後收手。

廖國棟曾道歉

事後,廖國棟在臉書上致歉,說自己替人按表決器的行為不對;他並曾自己罰寫10遍「我知錯了,以後不敢了」,以展現改過誠意。相形之下,吳思瑤一個人按4個表決器的行徑更為誇張嚴重,但是面對外界的質疑,她居然回應,所作所為一切合理合法,簡直是不可理喻。

廖國棟被人發現代按會認錯、道歉,吳思瑤則是回嗆提出疑問的人是在選舉操作,兩種「犯後態度」的差異之大,令人嘆息。事實上,在立法院院會表決時,代人投票,不但是藐視民主法治的行為,不尊重國會議員的身份和使命、也不尊重國會殿堂,更可能涉及偽造文書。

表決器如準文書

可同時「顯名」與「記名」的表決器表決方式,是取代原來的「點名表決」,當按下表決器的燈號時,就可明確顯示是誰投下了贊成或反對的意思,便於議場工作人員統計法案贊成、反對的表決權數,以作為法案是否通過的證明。

因此表決器的意思表示屬於「準文書」。根據《刑法》第220條第2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認定為文書。如果不是該立委本人而冒用其身份代按,就可能觸犯上述法條;而根據《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偽造文書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只要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當然,大家都可以想像,即使吳思瑤已經承認代按了,檢察官也不會發動偵查,但是明明做了錯事,卻居然還可以如此理直氣壯,而同黨立委竟無一人提醒、糾正,政治風氣如此敗壞,難怪立委的誠信排名始終在低檔徘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