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員警執勤用槍 修法迫在眉睫(蔡孟峰)

蔡孟峰 2019/07/11 20:14 點閱 11112 次

警察李承翰英勇殉職,引起全民支持警察合法用槍的聲浪。警政署在日前臨時召開署務視訊會報聽取基層官警反應,警政署長強調「一定會改,一定要變」,但是最重要的「警械使用條例」再不盡速修法,員警一旦開槍到司法程序時,恐怕就不是人民和長官支持就可以說得過去了。

警察開槍爭議

目前實施的「警械使用條例」,還是民國91年6月26日修正的版本,期間因為有多次爭議事件都高喊修卻未修,條文上的規定大致以強勢作為為準則,其中第6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在警政署及司法機關的「必要程度」認定上是否一致,應該會是未來員警面臨危急人身安全時,敢不敢斷然反應開槍的關鍵,也就是時常被檢討的用槍時機是否適當的爭議。

鐵警李承翰殉職未久,就立即發生一起警匪駁火導致要犯喪命的案例,即使死者是重大查緝要犯,曾經有襲警的紀錄,身上隨時擁有火力不明的槍彈,但子彈不長眼,在警方圍捕時死者拒捕,發生槍戰警方還擊已經屬於緊急情況,也顯已達必要程度,但從家屬的立場認為警方不到致於死地的地步,也是每次警察開槍就時常有類似這樣的爭議。

落實員警最佳後盾

「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又依第11、12條規定,如果警察人員依此條例實施為「為依法令之行為」,致人於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但反之「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員警因參與公務行動才有開槍後的爭議,應該不至於有故意的因素,但如果事後司法機關認定用槍時機不適當,那員警還有揹不完的債之虞。

員警用槍時機適當與否,當開槍事件發生後,在警界和社會大眾的認定上,一直都會出現歧見爭議,有員警因而官司纏訟,還要籌款民事賠償,如果原法令不足以保障員警的執勤安全時,修法勢必迫在眉睫,警政署站在支持員警的立場上,不應只是提出建議,更應該採取主動作為向頂頭上司內政部提出具體修法內容,藉此落實做為員警最佳後盾的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