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了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外患罪的條文被擴大解釋,這次修法衍生不少疑惑,包括違反憲法以及可能危害言論自由的部分,都引起注意。
大陸港澳成為外國
三讀通過之後的刑法第113條明定,「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就是犯罪。另增訂第115條之一「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
按照這個條文,中國大陸與港澳地區都被列為「外國」,這也明顯違反現在的憲法。按照「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的領土涵蓋中國大陸,我們叫台灣地區,對岸叫大陸地區。現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開頭五個字就是「國家統一前」。在這個大的前提沒有改變之前,刑法修法把大陸與港澳都看成外國,恐怕有違反憲法之虞。
「九二共識」屬外患罪?
進一步來看,什麼情況之下會處理「應該有政府授權卻沒獲得授權而與大陸港澳地區為約定」的情況?按照字面上的理解,應該是有人自行代表政府去簽訂官方協議,但是所謂的約定只限於正式條約嗎?還是可以擴大解釋?因為行政權在政府手裡,政府有不小的解釋空間。
舉例來說,針對「九二共識」,台灣有不少人認為這是過去兩岸和平交流的基礎,台灣政壇人氣天王韓國瑜在高雄市長的選舉時也公開表態認同「九二共識」;但是現在的民進黨政府卻主張沒有「九二共識」。
未來如果有人繼續主張「九二共識」,例如韓市長在與對岸交流時發表共同聲明,再次確認「九二共識」,這樣的共同聲明是不是一種「約定」?會不會觸犯前述的外患罪?
刑法修改未來爭議大
台灣有人認為兩岸現狀就是一種一國兩制,因為依照憲法,本來就是一國,而兩岸確實是不同制度,所以當然是一國兩制。如果有這種主張者跟對岸人士在研討會或論壇等場合共同提到一國兩制,或是過去曾經跟對岸相關人士見面,儘管內涵不同,會不會被政府認定也算是一種「約定」,從而觸犯了前述的外患罪?
果真如此的話,就是對言論自由的嚴重限制。這次的刑法修正條文,存在許多令人不安的疑點,卻在還沒有經過社會充分討論之前就通過。未來會怎麼使用、對言論自由會有何影響,值得密切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