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特約記者陳玨明香港報導】香港政府去年因不滿法院對年輕抗爭者判刑過輕,向13名參與反對東北發展示威活動的抗爭者,尋求刑期覆核成功,已由社會服務令刑罰變成需要即時監禁。13人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21日獲批許可,但部分涉及表達自由與人權的法律觀點,已率先被法院否決。
因為參與反對新界東北發展撥款而被檢控非法集結罪的13名年輕抗爭者,本來不用經歷牢獄之災,但因港府向上訴庭尋求刑期覆核成功,各人被改判入獄8至13個月,他們在21日向香港最高的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以求推翻上訴庭的決定。
一眾被告人除了社民連的黃浩銘外,早前已先後獲准保釋暫獲自由,只有部分人因已服刑數月之久,他們提出了4個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包括認為法官在判刑時,需考慮公民抗命原因、市民有權行使公民權利、案件不應有追溯力及上訴庭法官不應以「重審」方式來判刑。
法院跳過公民自由
對比台灣高等法院早前二審,維持判決太陽花佔領立院案件中的22人無罪,雖然二審並未援引「公民不服從」概念,但認為是「屬最後必要手段」,香港在處理同類的案件中,法院態度明顯趨向保守。
雖然香港終審法院21日也向各被告批出上訴許可,並把案件排期在9月7日聆訊,期間各被告繼續獲准保釋,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同時表明,考慮公民抗命原因及市民有權行使公民權利等理據,在早前的雙學三子重奪公民廣場案(黃之鋒案)已作處理,故沒有批出許可,意味在9月聆訊時,有關理據不會在法庭中作出討論及爭議。
重演黃之鋒案?
事實上,在黃之鋒涉及的重奪公民廣場案中,雖然終審法院最後推翻上訴庭的判囚裁決,但就案件中上訴庭認為,當示威涉及暴力時,自由即被限制的立場,卻照單全收,此次反東北案被告的法律代表便表明,法庭必須重申示威自由的憲法權利,並避免「當有暴力時示威自由並不重要」的錯誤印象。
但最後仍未能打動法官願意就此展開爭論,換言之,仍然無法突圍及推翻香港法院在黃之鋒案中建立的較保守法律原則。
刑罰問題重重
案件的另一關鍵點是,13名年輕被告原本被判處的社會服務令刑罰其實已經完成,但之後卻再被判囚,形成一罪兩罰,但由於沒有被告人針對刑期覆核機制提出一罪兩罰或可能造成違憲的論點,故法院屆時亦不會作出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