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前睜大眼 拍照存證自保

楊蕓 2018/02/17 08:14 點閱 27093 次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民眾租車前,務必注意車輛狀況及收、退費方式。(photo by 醒報資料庫)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民眾租車前,務必注意車輛狀況及收、退費方式。(photo by 醒報資料庫)

【台灣醒報記者楊蕓台北報導】趁著春節連假,不少消費者會選擇到外地租車出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民眾租車前,務必注意車輛狀況及收、退費方式,「取車及還車時,建議將車輛狀況拍照存證,避免日後產生爭執。」此外,若業者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

據統計,去年租車申訴案件約48件,最常發生的糾紛類型為,業者以車體損傷為由,或因消費者發生交通事故,索賠高額修車費;取消租車遭沒收全部租金或定金,以及還車後,業者遲遲不退還押金等,且大多爭議都已在定型化契約明文規範。

消保處提醒民眾租車前注意:一、定金最高不得超過租金總額的30%。二、若因故欲解除契約,業者應依解約通知到達日,按比例退還已付的定金;但若是租車當日才通知要解約,業者可不退還定金。三、取車時,務必確實檢查車況及隨車配件,若發現車身有受損痕跡,一定要請業者書面記錄受損情形,「取車及還車時,建議將車輛狀況拍照存證,避免日後爭執。」

四、租車後,若不慎發生擦撞或毀損,應立即報案並通知業者。當事故可歸責於消費者,消費者除須負擔修理費外,業者可要求支付拖車費及車輛修理期間部分比例的租金,因此,租車契約上,除了明確約定事故車輛是送原廠或何修車廠修理,也要記得請車廠或租車業者提供報價單或收費明細。

五、業者出租車輛時,可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消費者還車時,經檢查確無損壞或遺失配件後,應即無息返還保證金或擔保品。

消保處呼籲,租車業者務必遵守「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相關規定,若有違規,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最高可處以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