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癲癇患者考駕照宜三思(許篤謀)

醒報編輯部 2017/12/18 14:05 點閱 2392 次
考量國人以自用汽機車代步比例高,癲癇患者只要有可能發作,就不宜放寬道安規則限制。(photo by pixabay)
考量國人以自用汽機車代步比例高,癲癇患者只要有可能發作,就不宜放寬道安規則限制。(photo by pixabay)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規定癲癇患者不得考駕照,但日前交通部公路總局與利害關係群體及醫界達成共識,將對癲癇患者放寬限制,已持有者不必繳回,經交通部醫學諮詢委員會通過即可修法。

人權、安全孰重?

癲癇患者全國目前約24萬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雖規定癲癇患者不得考領駕照,但監理單位核照時根本無從識別,對考取駕照癲癇患者難以管理,唯有發生車禍等交通事故場合駕駛確定是癲癇發作肇事才會被註銷駕照。交通部過去曾欲註銷癲癇患者駕照,被反對者指控是違反人權,聲稱癲癇可藉藥物抑制。

癲癇是長期性神經系統疾病,發作症狀包括雙眼上吊、全身肢體抖動、痙攣,或喪失意識等。癲癇不能根治,多數癲癇病發作可用藥物控制。但目前為止沒有醫師敢保證癲癇患者駕車時不會發病,且根據官方統計數字,國人罹患癲癇比例並不低。再考量國人以自用汽機車代步比例高,是以筆者認為癲癇患者只要有可能發作,就不宜放寬道安規則限制。

譬如今年9月高雄有位女駕駛開車衝撞十餘輛汽機車,導致1死12傷,到案後她自稱是癲癇發作;另一名護理師8月間在屏東疑似也是癲癇症發作,導致連撞3台車,釀成3死7傷重大車禍。癲癇不啻成為交通事故肇事者主張減輕甚至免除其刑責護身符。

應考慮多數人用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條規定:該規則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我國憲法第23條也明文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道安規則限制癲癇等疾病患者不得考領駕照,對照我國憲法條文第23條以負面表列方式列舉之立法要件並無不合。

西哲彌爾云:「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減少民眾因駕駛人癲癇發作,導致交通事故傷亡與衍生曠日費時法律訴訟等社會成本,筆者誠盼交通部對放寬癲癇患者考領駕照宜三思而行。

權利易放難收,此例一開後患無窮,不宜讓「人權」被擴張解釋與被濫用,陷多數人的用路權與安全於不預期潛在風險威脅的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