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提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宣稱為便於政府自民間延攬專才,將放寬公務員兼職限制,更把官箴金科玉律「旋轉門」條款改為「方便門」。這些若付諸實施,恐有破壞利益、迴避官箴之虞。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俗稱旋轉門或利益迴避條款,避免公務員利用服公職期間累積的專業知識與人脈,為往後轉業鋪路,導致政府作出圖利特定人或團體違反公共利益決策。
銓敘部欲修法放寬為「離職後2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3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相關職務。」 政府若修法大開善門,放寬公務員利益迴避限制,從「身份迴避」改為「行為迴避」,縮短當事人可到營利事業及民間企業任職的時間限制,對政府文官體系公信力與形象傷害甚鉅。
從當前台灣政治生態或官商互動角度論,放寬旋轉門條款羈束卻也可能導致公務員決策圖利特定人或團體之虞,民間優秀人才視入公門為畏途,黨同伐異的政治鬥爭現實難辭其咎。
修法放寬公務員兼職限制,難杜輿論悠悠之口質疑。公務員不論位階或職務高低均代表國家執法,若修法放寬公務員兼職限制,恐使公務員荒廢本業,悖離為民服務核心價值,更難釐清身分與決策間是否違反利益衝突官箴,恐使政府決策公信力大打折扣。
馬前政府時就有意修法將「職務禁止」放寬為「行為禁止」,卻被當時在野的民進黨強烈質疑圖利酬庸卸任官員予以杯葛。於今蔡政府和民進黨對前後不一的雙重標準如何自圓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