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的新看見。一部真正好的勞工法律,必然會帶給資方「困擾」,學者在記者會中明明白白地指出這件事情。我想了想,也對,畢竟人都是貪婪的,經常都只會思考到自己的好處,所以造就了企業老闆「凹」文化,而為了一份薪水的勞工則必須要「忍」,這是大家都知道不好的現象。
但是學者也說了,勞方與資方其實可以達到一種各取所需的「默契」。有的願意打拚的老闆自然會對他好一點,而不願意花費時間在加班上的勞工,老闆就必須給予尊重,或許勞工還願意享受更多自己的生活,而並非一直看著工作,勞方不能本位主義地想說自己不加班而要老闆加薪,而老闆也不能本位主義地想說,我給你錢買你的下班時間,無論勞資哪一方太過本位,變邁入貪婪的境地,甚是可惜。
其實學者談了很多勞資互相之間的事情,或者說,月薪代表老闆買掉了勞工一個月的勞動,而在公司緊急之時,老闆願意用更高的代價請勞工「幫忙」,而勞工因未重視公司的榮譽或達成的目標,而願意賣時間幫忙,一來一往間的互助默契美妙無比,可惜的是多數台灣企業主的心態更傾向於凹,慢慢地形成文化後,造就了一例一休勢同水火的景況。勞資之間的互助關係若只能法律規範之,則太過冰冷無情,而這樣的冰冷無請,則需要雙方共同維護。
今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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