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台灣醒報社長 林意玲
與談人:資深作家 溫小平
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 蘇家宏
台師大心理諮商教授 樊雪春
記錄整理:謝宜帆、蘇家瑩
主持人(以下簡稱「問」): 近日熱議的話題是「師生戀」, 到底這樣的戀情是真正的「戀愛」?還是為師者「誘姦」學生,甚至是「性侵」?造成社會很多的討論。
我們看到,法國新選出的39 歲總統馬克宏,他跟比自己年齡大24 歲的老師戀愛成功、結婚,維持著美好的幸福生活。這個例子也是師生戀,學生愛上老師。但是,最近讓人感到難過的是,年輕女作家林奕含, 她因在高中時遇到一位補習班老師,可能是受到「誘姦」或是「性侵」,也付出了感情, 這樣複雜的情感導致她罹患憂鬱症,就算後來結婚了,心情還是無法走出來,最後選擇輕生。
事情發生之後,很多人就開始檢討補習班老師到底有沒有什麼樣的魅力,可以讓學生對他迷戀?
老師專業受景仰
溫小平:我們都經歷過學生時代,當我們上學後,回到家總會說「老師說什麼...」,父母親的權威就開始居於其次, 老師的權威相對提升。姑且不論老師的年齡、美醜,只要他站在台上就會覺得他高高在上, 變成是如同名人、藝人般可受景仰的對象。再加上,學生每天都會看到老師,這名老師在他的學科領域非常專業、有魅力,講解課程內容很精彩,自然會吸引到台下學生欣羨、崇拜的目光。
主持人提到不久前發生的案例,該名老師是一位國文老師, 在他的專業學科領域中,學生自然會對他抱有憧憬、想像。尤其是情竇初開的少男少女。他/她就會想要有一個景仰的對象。其實,仰慕的對象不一定是學校、補習班老師,也有可能是家裡的叔伯等長輩。
在這樣的狀況下,學生又生活在封閉的環境中,所以女孩子能接觸到的男生並不多,再加上老師跟班上那些臭男生比起來, 相對起來比較成熟,說話、行為舉止都會讓她覺得這就是一個可以仰慕、甚至是「愛」的對象。所以,往往這些女孩子當下並不了解這樣的「愛」,是不是真的愛?它也許只是一個「喜歡」、一個「迷戀」或是一個「欣賞」。在這過程中,若老師別有用心, 女學生就容易上當。
問:從心理學的觀點上來看, 師生戀是怎麼產生的?
青春期情欲萌芽
樊雪春:其實,師生戀是必然的。在心理學的領域裡面,佛洛伊德曾經說過:「人類,從12 歲開始到18 歲,這個階段就是一個愛情萌芽的時候。」所以, 少男少女會喜歡上另一位異性。
我記得,莎士比亞有一齣劇名叫《愛情靈藥》,主人翁只要醒來、一睜眼看到的那個人,他就會愛上她,不管對象是美醜、好壞、老年的。青春期的愛情是這樣的,就是他/ 她內在有股欲望要去「愛」,那種情感是「情欲」,不見得是一種真正的愛情。這個情欲,是「我有一個欲望,我想跟一個人在一起」,然後投射到異性身上。所以,學生愛上老師是必然的,就精神分析而言。
不過最重要的是,老師怎麼處理學生的「喜歡」?老師要「發乎情,止乎禮」,不應該運用學生對他的喜歡。比如說,這次的事件當中,林奕含對文學的喜好,都是明顯的線索。我喜歡老師,老師喜歡文學,那我就喜歡上文學。我們有多少人是因為喜歡老師,而喜歡他/ 她的學科? 像我自己就是這樣,我國中的時候喜歡數學老師,我就把數學念好,那時候「情欲」是很大的力量。
情竇初開「愛」應保存
但老師不能把它弄錯了,這個不是學生想要真的跟他在一起的「愛情」,這是因為學生內在有一個「愛」的欲望,他/ 她想要「愛」。如果老師會錯意,以為學生愛上自己,那就錯了。他們是有一個「欲望」,而不是確定有一個「對象」,這是很重要的差別。
所以我們要保護少男少女的愛情,幫他們保存好欲望,待他們成熟之後,讓他們挑到自己真正所愛之人。在這件事當中,我覺得最重要的是,青春時期的少年少女其所擁有的欲望不是要被「滿足」的。
前一陣子美國發生類似的案例,一個男孩子17 歲,老師30 幾歲,她就誘拐這個少男並有了性關係,帶著他離開他的原生家庭。這樣的舉措對這個男孩絕對是不好的影響!這個男孩是「喜歡」老師,他喜歡這樣「喜歡」的感覺,而不是帶他離開的老師。這樣年紀的男孩子,到了25、35歲之後,他會突然很憤怒: 老師怎麼會對我做這樣的事!他到現在20 幾歲、30 幾歲才知道, 其實他不是喜歡這個女老師!
真的要搞清楚,少男少女是有一個「愛戀」,但是他們並不是真的愛上一個特定的對象,那個對象只不過是內心的投射。重要的是,我們大人要保有他們的「愛」,直到他們的心智成熟。
問:沒錯!師生戀其實是一個權力不太對等的情況,請蘇律師來為我們說明,站在較具權力的一方(老師),面對處在弱勢(學生)的這方,應該是要自我克制的,對不對?
未滿16 歲就是違法
蘇家宏:對!說的直白點,其中牽涉到法律的規範。大家往往都會視法律為無物,認為自己當時的情感滿足最重要。假設心態真的是這樣,那就很危險了。法律明擺著規範就在那裡。不管是老師、還是學生,都要對法律有所認識,只要未滿16 歲的孩子, 請你/ 妳不要任意和他人發生性關係。縱使對方同意,但是同意又怎樣?
不同意,自然就是我們都理解的「強姦罪」、或是嚴重的「妨害性自主罪」,可就算是在同意的狀況下,只要是跟16 歲以下的男女發生性關係,還是一樣的違法。
大家都以為對方16 歲,他/ 她同意了就沒關係,這樣的想法並不對,這樣還是犯法。立法的目的是要保護少男少女,不會輕意跟他人發生性關係,讓他們可以做更好的選擇。
做老師的就更要注意,就算是年滿16 歲以上的學生同意, 仍會違反《教師人育服務法》。身為老師,就要做到一個無可指責的標竿,這些都是比較抽象的概念,但是稍有差池是要被懲戒的。至於剛剛所談的案例,老師和學生的關係是怎麼建立的,我們就不做個案討論。
老師身分比較特殊
不過,還是要基於對所有的老師來做出這樣的提醒。16 歲以下的學生,是絕對不能與之發生性關係,就算其年滿16 歲, 師長的身分還是不宜有這樣的舉動。
問:接下來我想請問小平老師,我們對於師生戀基本上都是可以接受的,畢竟雙方是你情我願,但是這過程中並不單純只是「戀」,它牽涉到的是一個權力的不對等,甚至可能是為師者為了滿足自己肉體的欲望,想盡辦法勾引學生。這部分,請您分享看法。
教導正確愛情觀
溫小平:發生這樣的事件以後,我一直覺得,媒體有很大的責任要教導這群年輕的孩子們, 在遇到這類事情的時候要怎麼分辨。可是實際的情況是媒體不斷地在挖八卦,像是這位女作家的書中有哪些橋段符合真實經歷、一一去「核對」,或是該名狼師應該要判什麼刑,卻沒有從根本的問題去了解。
我們都身為女性,也從那青澀的10 幾歲走過來,我不能否認自己在那年紀曾喜歡年齡大我們一截的叔伯、老師等,自己後來回想自小學到大學,喜歡的師長不勝枚舉。可是,我們知道那只是在「喜歡」而已。但很多年輕孩子卻不了解這樣的情感,我覺得,父母親或學校老師在這方面都要教導少男少女正確的情愛觀念,即使現階段沒有類似的課程。
年輕的孩子要先了解這個「對象」是什麼樣的人,當異姓之間彼此愛慕的時候,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要尋找我們的終生伴侶。在這尋找的過程當中,我們可能就要逐一看這些對象。
先了解愛慕的對象
首先,我們就要去探聽對方有沒有結過婚?如果他已經有家室了,那就是絕對要跟他保持距離。也許妳坐在課堂上遙遙望著他、欣賞老師講課的風采,這些都無妨,千萬不要有私下的交往,包括個人一對一的補習。我覺得,這樣的關係是非常危險的。
那如果老師是單身呢?妳就要去分辨,他是不是對像妳這樣有點姿色、外貌的女孩子都會起心動念,甚至是否過去就有這樣的「歷史」。因為這種事情、感情是藏不住的,大家都會互相傳消息說某人怎麼樣等等,可是就怕年輕孩子在課業上很優秀傑出,也會想要在愛情上也應證自己有同樣的魅力,這其中就會產生一種「競爭」的心態。
忌諱產生競爭心理
同學之間難免會告訴對方說「我好喜歡那個老師」、「恨不得嫁給他」等等,可能就會有人心想:「老師怎麼可能會喜歡妳?他當然只會看上我。」我曾經也接過類似的讀者來信,他們都會提到這樣的問題,我都會回應:這樣的想法很糟糕,因為妳把愛情當作一種競爭,事實上妳並不瞭解自己是否真的喜歡這個人、或愛這個人。
在這過程中,其實她身邊都要有一個可以請教、求救的長輩, 而不是跟她的同儕。有的人就不願意跟同儕分享這樣的感情事, 因為會想:我怎麼能跟妳說,我也喜歡這個老師呢?所以,可能就悄悄進行。或是,可能當老師約她單獨出去吃冰等等,就為此感到樂不可支。這樣的心態,相對的就給了老師可以更進一步發展的機會。
有些老師可能剛開始只想跟學生打成一片,並沒有要踰矩的意圖,可是想想看美色當前,有誰能夠拒絕呢?單獨相處1次、2次之後,發展更進一步關係的機會就會產生。
問:剛剛提到一個重點,如果學生認為老師特別青睞、喜歡自己,會約出去玩,這在同儕之間可能會變成一種虛榮。其中,老師當然有其權威,跟他強勢的地方,學生自然會流於被動的一方。請問樊老師,您是否有相似的案例可以分享?
學習婉拒技巧
樊雪春:在諮商室裡,確實有很多的「房思琪」,我來說說我朋友的例子,當時她的大學老師約她去KTV,表示還有約其他同學,要大家一起同樂。結果她到達KTV 的時候,進到包廂竟然只有她,以為自己是最早來的人,老師聽到後就跟著附和,坐了一陣子後,她就在想:奇怪, 怎麼其他同學都還沒來?老師就回答,他們臨時有事所以不能來了。她就開始感覺到不對勁。
這個時候,老師已經逕自點歌,螢幕上播放了跟愛情有關的影片,她待在那個房間裡面就覺得毛毛的。影片在播出的同時, 老師就對她上下其手,當下她的心裡其實很慌張、不知道該怎麼辦,但是她很聰明,她跟老師說:「老師,對不起,我想去上廁所。」語畢,她就站起來,離開包廂就沒有再回去了。
只是,在逃離現場的路上, 我朋友都在想,她這個科目是不是會被當掉?她的心裡非常的害怕。還好她過幾天回到課堂上, 老師並沒有為難她,可能是他心裡也清楚自己做出了逾越分寸的事情。
誠如小平老師所說,我們要教孩子逃離危險的方法。我在教學生兩性教育的時候,要孩子跟上面有權勢的人說:「對不起,我不能接受您。」他們是說不出口的。但是,你告訴他們用上廁所的藉口離開,這是孩子可以做到的。
有了我朋友這樣的借鏡,往後我在教學生時,都會告訴他們若有老師單獨邀約,他們可以有婉轉的回答方式。比如說,老師邀妳去深坑吃豆腐、或是爬陽明山等等,妳可以這麼說:「真的嗎? 我爸媽也很喜歡去那裡耶!」用這樣的回答讓老師知難而退。
柯林頓與陸文斯基
在學生與老師之間,尚存在著「權勢」。學生害怕的是老師所擁有的權勢,如果沒有這樣的權威,學生是比較能夠拒絕師長不甚合理的要求。其實,有個很公開的案例,就是柯林頓總統和陸文斯基。
陸文斯基當時是白宮的實習生,也是一個權力不對等的情況,柯林頓愛上這個年輕女孩, 還跟她的父母拍照。可是,陸文斯基後來整個生涯發展得非常的糟糕,她離開白宮就四處碰壁。
她後來出版了一本書《Monica: Her Story》,以自己的名字命名,她在裡面陳述自己當時這段感情所感受到的:柯林頓並不愛她,他只是想上她。柯林頓等於是在利用她,陸文斯基並沒有感覺到被愛,在那種關係下,這個人會損傷她的自信心。
當時的陸文斯基是多麼的美麗,她能夠進到白宮實習可見成績非常優秀,但是她之後的生活是一塌糊塗的。
問:這種利用權勢的方法,是否會增加法律對其懲罰的力道?
運用權勢脅迫更可惡
蘇家宏:對!這會增加對加害者懲罰的效果,而且法官會對這種人感到痛惡,因為他等於是在利用自己的權勢,迫使他人就範。法律就會特別加重刑責。若加害者又是慣犯,就更有理由要他待在監獄裡面更長的時間去悔悟。所以,權勢不對等的情況, 是須要獲得我們重視的。
林奕含的事情發生後,真的反應出我們應該要學習如何自保。還有就是要讓外人知道妳是被害者,身為被害者不是一件該感到羞恥、不對的事,真正糟糕的是加害者。
溫小平:的確很多人事發之後怕丟臉,所以都不敢對外說。
蘇家宏:這造成整個社會的觀念都是錯誤的。再加上,對法律知識的不了解,所以受害者往往也不會對加害者提出告訴,無怪乎有越來越多人被傷害,就是因為如此。
問:師長若用己身的權勢誘姦學生,學生不但會害怕甚至會不敢告知父母,有時更會產生「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反而愛上侵犯者,這也會造成其人格上的分裂與痛苦,請小平老師與我們談談如何避免與防治青少年因不知江湖險惡,涉入被性侵或被強暴的困境?遭遇這樣的困境又該如何處理?
需要身旁朋友幫助
溫小平:身邊有好朋友陪伴對受害者的幫助很大,就像樊老師提到的要想辦法逃離現場。例如在前述的案例中,老師也有約另一位女學生,這位女學生帶了另一位朋友陪她一起去,結果他就把她草草打發走了,但「房思琪」就沒有這麼幸運,她一個人赴約就遭遇了這樣的危險。
我認為,除了自己要有自我意識外,身旁的朋友也很重要,我舉自己的例子,高中時我發現班上有位同學與導師之間的關係很奇怪,有一次我在送作業本時看到有張紙條掉了出來,裡面有讓人覺得肉麻的話,正是出自那位同學,我當下就覺得情況不妙, 我與那位同學很要好,知道她有個從小一起長大的男朋友因病過世了,她的心境很低落,其實那個老師已經結婚有孩子了。
他用安慰她的方式介入,我還曾看見她中午偷偷跑出校門與老師約會,當時由於我在學校無法做任何事,只好寫一篇文章投稿至報社,刊出後學校便開始追查,因為我使用筆名所以學校沒有找到我,而是追查到這一位同學,這名老師立刻被開除,後來聽說那位老師都在規模較小的學校教書。
若干年後有次我在街上碰到他,我趕緊掉頭就跑卻被他叫住,還好他沒有對我怎麼樣,我很慶幸自己曾幫助過那位同學, 她在那時也與老師分開,經過陣痛期後心境也就平復了,不再有那種畸形的情愫。
問:請問蘇律師,如何從法律上阻止這類事情發生,因為孩子是不懂事的,老師又具有權力?
需了解法律責任
蘇家宏:最重要的是學校要宣導老師的教職的意義,這樣的身份不建立在去獵取女學生或男學生上。
在法律上也有相關的責任,許多老師對於自己的法律責任並不清楚,可能對教學有一套,但對於刑法規範在與學生發生進一步親密關係上會給自己帶來何種後果,卻不夠了解;同樣的,學生也要了解,即使你/妳同意和對方發生性關係,但16 歲以下不論你/妳是否同意,在法律上對方都會有責任。
還有最重要的是蒐證的責任,事情發生後一定要立刻告知信任的人或是警察,有蒐證與做處理,在訴訟過程就會利於自己,法律原則上是保護未成年人,尤其是青少年,也會隱匿其姓名做調查,而在調查過程中都會保留完整證據與資料。如第一時間的蒐證採樣,若有越多人這麼做,狼師就不容易存在。
現在大家的觀念是本末倒置的,被害者像加害者一樣被指責,反而會因為害怕而不敢發聲,若受害就先蒐證,狼師未來就難有無罪可能性。就算事發後並未蒐證也應該告知父母或好友,留下相關求救的字句,或是日記等等,因為留下這些內容較能證明你說的話是可信的。
懂得蒐證自保
若是在這段期間沒有任何表示,後來才求救,可能會被加害者指控是別有意圖,對方在訴訟中提出的內容都會很難聽,以證明自己並非「狼」而是溫馴的「綿羊」,雖然可能是被害者心境上不敢立刻表達,但法律並不像心理專家,而是會比較強硬的立場去處理這些事。
溫小平:我想補充一點,求助對象一定要找對。有人曾在遭到老師脅迫發生性行為後與師母提起這件事,很有可能會被師母反告妨礙家庭,在這當中弄清法律關係很重要,是否也能趕緊找律師求助呢?
蘇家宏:可以的!現在有問題都應該找律師諮詢,這樣才能知道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我們不了解心理但了解法律,妨害家庭罪刑很輕,一年以下且可以易科罰金,但若是告對方妨礙性自主, 加害者判的刑更重,若是兩相權衡的話就不會憂慮師母提告的狀況。
問:最後請樊老師從心理學與我們分析如何避免被老師性侵的狀況。
加強辨別能力
樊雪春:一部分是要加強學生的教育,不只女學生,男學生也可能遇到這樣的狀況,所以男女學生都要做這樣的加強教育,當發現不對的時候要怎麼跑?許多在諮商室裡的「房思琪」都有個共通點是,事發當時不知道該怎麼辦,整個人是僵住的不會跑, 所以我覺得我的朋友很厲害,她是用尿遁法,所以我們要教導少男少女在遇到危險時要怎麼逃跑,而且需要演練,最好從國小就開始進行這類教育。
我們常會在報紙上看到狼師把學生帶到體育館或是某個隱密的地方,這些小孩發現不對的時候就要和老師說:「老師,我要尿尿。」不會有老師會阻止學童去上廁所,那時就可以趕快逃走, 並告知學校輔導老師或是導師, 我認為有必要加強學生的辨別能力。
保護少男少女情欲
另一部分我強調要保護孩子的情欲,法律規定與16 歲以下孩童發生性關係就是犯罪,因為那個時候的孩子只有情欲,並不是愛,也不是真的要和對方結婚, 我在諮商室見過無數個「房思琪」,他們痛苦的是因為喜歡對方才赴約,即使對象不是老師, 但對方對他們做出逾矩的行為, 也許只是愛撫等等,都還是會讓他們感到很不舒服。
因為他們赴約的時候是帶著喜歡的情欲,但這並不是代表「我愛上你」、「我要和你進行這段關係」,這是有分別的,所以我們需要保護年輕少男少女的情欲,度過16、18 歲讓他們都能成熟的去選擇對象,這兩點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