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婚姻不顧憲法 董保城:有違正當程序

鄭羿菲 2016/11/28 16:08 點閱 14877 次
前考選部長董保城認為,立委在大法官重新解釋婚姻定義、法務部提出同志伴侶法前,立委提案修法恐有違正當程序。(photo by 鄭羿菲/台灣醒報)
前考選部長董保城認為,立委在大法官重新解釋婚姻定義、法務部提出同志伴侶法前,立委提案修法恐有違正當程序。(photo by 鄭羿菲/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針對立委提案修同志婚姻法,「目前大法官還未對婚姻做出除了一夫一妻外的新定義,法務部也還未提出同志伴侶法,立委提出修法恐缺乏正當性。」前考選部長董保城28日在公聽會上表示,北市已就同志無法適用婚姻聲請釋憲,為何立委不能等?中研院法研所研究員廖福特則說,「法律解釋應更多考量社會文化的歷史演進。」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28日開始第二場同婚修法公聽會,一早就有上千挺同婚民眾聚集在青島東路擠得水洩不通,並抗議「隔離不是真平等」、「立伴侶專法帶有歧視」,但在公聽會中依然維持正反雙方理性辯論。

法律目前認可夫妻

董保城28日在公聽會上強調,憲法雖未對「婚姻」作出規定,但在大法官歷次的解釋中,都以「旁論」的方式定義婚姻是男女雙方本人合意、一夫一妻具高度公益性與功能性的制度,在考察民法對婚姻的立法意旨上也是如此。

董保城說,2015年北市已就民法排除同志使用的事件申請釋憲,大法官至今還未處理,社會各界可請大法官進一步對婚姻重新做出定義;而在一般正常的修法程序,通常是等行政機關提出相關法案後,立委再依其職權提出草案,「目前法務部預定於明年2月提出同志伴侶法,立委卻搶先法務部提出修正民法,再加上政府機關也未提出法案的影響評估,顯然有違正常程序。」

隨社會演進法律

「婚姻的權力不是單純法律形式規範,應該要更多看待社會觀念的歷史演進。」廖福特指出,歐洲人權公約在20世紀初制定的背景是男與女的婚姻,但隨著社會時代觀念的演進,在後續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已不再規範婚姻受限於男女性別,結婚的權利也不再只限於異性婚姻。他認為,法律對於婚姻的定義,應更多考量台灣與國際社會上的文化演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