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駐美資深撰述劉屏】美國國會通過共同決議案,重申《台灣關係法》與對台「6項保證」是美台關係基石。這固然是美國國會的善意,但台灣不必因此對台美關係有過高期待。
《台灣關係法》與「6項保證」是兩樣完全不同的東西。前者經國會辯論、表決通過,並由美國總統簽署發布施行,具法律位階;美國行政部門必須據以執行,否則違法。後者則是雷根政府對台灣的口頭保證,迄今連確切的文字表述是什麼,都沒有定論(下詳)。
6項保證只是口惠
1982年,美國即將與中國大陸簽署公報,其中言及逐年減少對台軍售等等,對台灣極為不利,因此才有對台「6項保證」,在公報簽署之前,也已先行向台灣宣達。多年來,雖然未見正式的官方文字,但美國政府確實依循其內容,實質上已是美國的對台政策準據之一。
然而法律之適用,尚可經由解釋而出現不同結果;口頭保證就更不是金玉盟約了。國會通過的共同決議案,固然展現了對台灣的善意,但對行政部門並無任何法定約束力。何況即使具有法定約束力,能夠執行到什麼程度,行政部門具有絕對的裁量權。
國會通過決議案後,有立委說,盼美國「幫助台灣參與國際社會」云云,可惜6項保證裡沒有這一項。立委又說盼美國「讓台灣重要官員能造訪華府」,奈何6項保證也沒有這一項。
美國國會裡的友台議員不少,諸如共同決議案等作法,屬口惠性質,提案議員有其考量,其他議員也樂得順水推舟,所以每年各種共同決議案成百上千。而且美國與中國大陸正因為南海議題而鬧得不愉快,有的國會議員也藉著這種決議案「戳」一下北京。
國會避開台獨爭議
這次議員提案述及的6項保證,其中之一是「美國不會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這段文字,當時頗令主張台獨的人士所喜。但最終通過的是「台灣的主權議題,我們長久以來的政策一直沒有改變」(There has been no change in our longstanding position on the issue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這是回歸原始版本,避開台獨爭議,反映了國會的縝密考量。
1979年元旦之前,美國承認的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是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之後是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關台灣之主權(Sovereignty of Taiwan),在那之前,由於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而中華民國又有效管轄台灣,所以沒有問題。之後,美國承認北京政權,但北京政權並未管轄台灣,所以問題來了。
藉由6項保證,美國強調的是「我們並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對台灣之主權」,而既然北京並不擁有對台主權,所以美國與台灣間的來往是與北京分離的,所以有繼續對台軍售等舉。這與台獨是不相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