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要自治 關鍵在政策否決權 (孫榮富)

孫榮富 / 國會辦公室研究員 2016/03/06 16:47 點閱 1675 次
原住民自治法草案,遭到多位立委質疑。(photo by google)
原住民自治法草案,遭到多位立委質疑。(photo by google)

要落實原住民自治,應先改變原住民委員會的組織取向及相關政策,否則原住民終究只會處在社會弱勢的照顧設計之下。

落實原住民族自治是準執政的民進黨的重要政見之一,準總統蔡英文也曾於一月初表示:「會以總統身分向原住民道歉。」這是一個在台灣重新找回原住民族應有地位的契機與起點。

不久前,國片大尾鱸鰻裡有歧視原住民的橋段,這表示原住民族的形象及地位,在民主化的台灣社會尚未發生根本性的改變,雖然也有原住民立委的發聲,在其職務範圍內爭取原住民朋友們的權益與福利。

例如:原住民立委陳瑩向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台鐵力爭原住民返鄉祭儀專車(例如:每年一月是拉阿魯哇族的貝神祭;七月有卑南族的海祭、噶瑪蘭族的海祭與豐年祭、阿美族的豐年祭、排灣族的收穫祭;十二月則有卑南族的猴祭、大獵祭;賽夏族的收穫祖靈祭;卑南族的除喪祭)的規劃,固然必要但卻也助益有限,癥結之一在於: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政府體制與政策設計。

台灣民主化後,部份學者專家們主張原住民族才是台灣的主人,但從公共政策面向檢視,台灣的政策議題多元,雖歷經三次政黨輪政,但原住民族議題似乎仍處於政策規劃與法制擬定的邊陲地位,例如:原住民族銀行的政策規劃,仍停留在社會弱勢照顧設計下。
再從政府體制來看,原民會組織法係主管全國原住民族事務的重要法制,雖明定管理事務之範疇,但對該委員會的委員職責劃分並無明確之規定。就台灣原住民族的特性來看,該主管機關原有的委員制應是較為公允且妥適的設計,也有設置所謂的族群委員,但事實上,在原住民族委員會官僚化後,已失去了原住民族的部落特色。
這些族群委員雖是由下而上推選出來,但開放參選的權力仍掌握在原住民族委員會,就算進入了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會組織法也沒有規範這些族群委員實際參與政策規劃的權利與義務,更沒有享有否決權,遑論原住民族自治!

可以說,中華民國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委員制設計已經名存實亡!廣納原住民族的委員制已質變成為寡頭首長制,各個族群委員根本已經淪為橡皮圖章!

要落實台灣的原住民族自治,就要從改變政府政策開始,要改變原住民政策首在改變原住民族委員會的組織取向,也就是落實原有的委員制設計並享有「否決權」。不僅可以避免現行原住民委員會首長制的武斷施政、首長特定立場、素養及好惡,更是踏出原住民族自治的關鍵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