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式數位金融 立委:台不見得適合(金融3.0系列之3)

鄭國強 2015/12/24 09:23 點閱 8802 次
立委賴士葆表示,中國的網路銀行也有它們自己的風險問題,台灣不需要照單全收的學下來。(photo by 鄭國強/台灣醒報 )
立委賴士葆表示,中國的網路銀行也有它們自己的風險問題,台灣不需要照單全收的學下來。(photo by 鄭國強/台灣醒報 )

【台灣醒報記者鄭國強台北報導】「在中國蓬勃發展的金融科技與商機,不見得台灣也適用。」立法委員賴士葆一語道出台灣金管會、立法委員心中的疑慮。中國自2006年以來,阿里巴巴等新型態物聯網盛行,讓台灣金融業者感到落後的危機感,數位金融3.0的重要環節,如第三方支付等法案今年通過,金融界雖不盡滿意,但仍無法避免在落後感及數位金融帶來新風險的兩難中掙扎前進。

所謂第三方支付,意即當A賣東西給B,B付錢給第三方平台X,X收到錢通知A出貨,B拿到貨品確認無誤後通知X把錢付給A。這種結合物流與金流的程序,超出原本銀行的業務範圍,在中國的X平台還可以吸收存款,B不需要每次交易才把錢存進去,對台灣金融監理機關而言,等同於「吸金」,但X在中國早已演變成網路銀行。

行政院在去年9月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俗稱第三方支付專法)之後,2015年1月立法院也三讀通過了《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解禁網路帳戶儲值、實體交易(線下交易)以及電子帳戶間資金轉移(匯款)的限制。然而與中國相比,在速度上仍嫌慢,而且尚不能有「純網路銀行」。

「一如當初政府針對悠遊卡,也是單獨立專法一樣,數位金融服務應單獨立專法。」立委羅淑蕾認為,金管會所提出的金融業務範圍不夠明確,特別設立專法,會較修改現行銀行法、保險法等方式更為周延。

羅淑蕾強調,目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於現有業務提供保障,但對於網路上的數位金融服務尚無明確規範,未規定責任分攤方式,若直接修改金保法,曠日廢時,另立專法,也可保障消費者權益。

立委賴士葆受訪時表示,金融3.0許多法案都通過了,但並非中國有什麼台灣就要有什麼,中國的網路銀行也出了很多問題,「第三方支付承擔風險不輸給傳統銀行放款,但卻受到比較低度的監理,這樣是不合理的。」因此他認為台灣暫時還不適合開放純網路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