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飛航管理規則的授權母法是《民航法》第41條之一,從解釋上來說,授權管理規則的工時有爭議,且會讓勞方難與資方協商。」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建三9日表示。民航局則回應,「依據第41條之一中『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就合乎授權。」桃園機師職業工會理事陳祥麟則說,「工會要的是能與航空公司協商的機會。」
「管理規則對工時的訂定,法源有所爭議。」陳建三說,《民用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的授權母法是《民航法》第41條之一第二項,「但從解釋上來說,民航法第41條之一規定的是授權規定空勤組員的作業流程,不包括授權訂定管理規則第37條之一或第42條等,相關的工時規定。」
「就算授權管理規則對工時的制定合法,但交通部也不應該直接訂立工時規定,這動作等於替航空公司背書,勞工與資方協商會產生不必要的困難。」陳建三表示,勞基法第84條之一是針對性質特殊的工作者制定,讓勞方能與資方協商約定工時條件,而且空勤組員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一的規定,在民國87年就已公告。
上誠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奕廷也補充說,最高法院93年的民事判決指出,空勤組員因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一性質特殊工作者的規定,所以不適用勞基法對一般勞工8小時工時等規定,「所以空勤組員能與航空公司約定不同於一般勞工工時的條件,但因為工時與勞工息息相關,交通部應落實勞基法基本保障勞工的精神。」
對此,民航局則回應,「第41條之一第2項中,『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就合乎授權,交通部可以在管理規則上制訂工時規則。」
桃園機師職業工會陳祥麟則說,「認同越洋航線空勤組員因為性質特殊,不能完全依照勞基法8小時的工時規定,但我們要的是能與航空公司協商的機會。」他補充,但航空公司不能因工時規定沒有寫明越洋航線,就濫用到區域航線,這非常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