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扁之議再起,11位新當選及連任的民進黨籍縣市長,呼籲馬英九總統展現朝野和解、促進族群和諧,讓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甚至特赦。挾九合一選舉大勝餘威,民進黨百里侯之議無異是另類的政治逼宮。
釋扁與否,各有不同的民意力挺,從法律、政治和人權的角度也各有不同的解讀,但綠營檯面上政治人物是否應在此刻大動作地訂出在國際人權日前釋放,不無可議。
【政治方式介入司法?】
陳水扁的貪腐,在民主法治社會是不可容忍的,扁案迄今,身為當事人的陳前總統始終不承認有罪,更未交還不當利益,這是社會反對釋扁的主因之一;而支持者仍堅信其無罪,贊成特赦陳水扁,認為是馬英九政府羅織罪名進行政治追殺,台灣社會因扁案擾攘不休多年。
國民黨九合一的潰敗,朝野權鬥和族群紛爭並非主因,綠營縣市首長以朝野和解、族群和諧要求馬英九總統釋放陳水扁的理由過於牽強。根據《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規定,總統行使特赦權並沒有條件限制, 總統特赦任何人,無需顧及國會或民意反應。
然而,本質上特赦權是以政治力介入司法權,行使特赦必須注意是否會帶來負面觀感和影響。因此,特赦陳水扁的兩難就在於,一方面必須彰顯司法人權,另一方面必須兼顧特赦貪污犯的社會觀感。
我們無法認同部分人士主張「陳水扁被起訴被判刑,不是司法案件,而是政治案件,是政治迫害,更是國民黨外來權貴的政權與民主派的台灣人民之間的全面性政治鬥爭的一部分」,從而要求無罪釋放的觀點,畢竟, 阿扁是因龍潭弊案經二審判決有罪定讞才身繫囹圄,絕非馬英九政府對前總統的政治審判。
【人權角度可考量】
但是站在人權的角度,由公正第三方和朝野可接受的專業人士組成醫療團隊,評估陳前總統的身心狀況,如果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就應該保外就醫。
再者,從歷任總統所建立的特赦不成文標準觀之,台灣過去行使特赦的案例大致可分為三個類型:一是對台灣有重大功勳者,如為俯念已故上將黃百韜之忠烈,特赦犯下殺人罪的黃效先,澤及後人;二是基於思想自由之保障,特赦政治犯、良心犯,如美麗島事件受刑人施明德、工運人士曾茂興和因宗教信仰拒服兵役的黃嘉明等人;三是為彰顯政府關懷農民,特赦「白米炸彈犯」楊儒門。
上述特赦案例,都見歷任總統從社會正義的面向和自我限縮特赦權之用心。
特赦涉及貪瀆弊案入獄的前總統與否,是馬英九總統的職權,各方必須予以尊重,但絕對不能因屈服於敗選的政治壓力而行使特赦權。此時此刻而有此議,恐難杜悠悠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