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杜胤廣台北報導】「黑心油團體訴訟與塑化劑團體訴訟不同之處,在於黑心油已有醫學證明其損害,因此消費者賠償成功的機率大增。」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表示,面對日前塑化劑團體訴訟失敗的經驗,此次團體訴訟不僅可醫學證明黑心油具致癌物質,且消費者若無法證明其損害時,仍可請求法院依情節,每人每一事件可拿到5百元以上的賠償金額。
去年消基會向新北地方法院(前板橋地方法院)提出塑化劑(DEHP、DINP)團體訴訟,幫568名受害者向昱伸、賓漢下游共37家廠商求償78億,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提出3倍懲罰性賠償,創下該會團訟天價。但法官根據衛福部國健署《食品中塑化劑污染衛教手冊》指出,塑化劑容易被人體代謝,且消費者無法舉證身體受損與塑化劑的因果關係,僅判賠商品損害120萬。
消基會在塑化劑訴訟失敗後,今年間更為消費者針對胖達人麵包案提出團體訴訟,而此次黑心油事件,《食安法》也加入「舉證責任反轉」條文,若產品查驗出法定不得添加、非可供食用的物質,舉證責任已由消費者翻轉為業者自行證明添加物與疾病之間的關係。
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認為,此次團體訴訟與塑化劑案的差異在於衛福部過去針對「塑化劑造成人體危害的因果關係」證明上,由於塑化劑可在數小時內代謝,但黑心油事件已醫學證實油品中含有多項「致癌物」,法律判賠上,應與塑化劑團訟觀點不同。
消基會副秘書長徐則鈺說,此次會依據今年2月通過的《食安法》,進行團體訴訟,相較過去爆發塑化劑事件時,《食安法》尚未修法,因此此次對消費者申請損害賠償較為優惠。
徐則鈺說,根據《食安法》第56條規定,訴訟計算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時,仍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每人每一事件求償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