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范捷茵台北報導】憲法條文是「限制」滿20歲才能有選舉權,還是「保障」20歲選舉權的低標?各界訴求下修投票年齡的呼聲漸高,立法院也多次提案修法,卻礙於憲法130條規定而「卡關」。立委丁守中21日遞交釋憲聲請文,希望大法官針對條文釋疑。司法院長賴浩敏表示,大法官會斟酌社會潮流與國際趨勢,做出「有前瞻性」的解釋。
立委丁守中、葉津鈴、羅淑蕾、盧秀燕等52人,針對憲法130條所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連署提出釋憲聲請,認為憲法規定「年滿20歲」屬於「憲法保留原則」,保障人民基本權益,而針對「20歲以下」是否應賦予投票權,應可由立法機關自由判斷。
【我法規太落後】
「全世界3分之2以上的國家,18歲就有投票權,很多年齡限制降至16、17歲,像這次蘇格蘭公投,16歲以上青年就可以參與。」丁守中21日在司法院受訪時表示,日本今年6月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讓政策決策吸納更多年輕人的意見,我國與全世界相比,法規顯得落後,難與國際接軌。
內政部雖然對降低投票年齡表示「樂觀其成」,卻認為需要修改憲法,丁守中卻指出,「要修憲幾乎不可能!」除了須經立委4分之1提議、4分之3出席與4分之3決議外,公告半年後還得由公民投票複決,過半數才能通過。
雖然立法院5月已將「修憲案」交付審查,各黨團也有修憲共識,但要達成修憲門檻還是太過困難。丁守中認為,若交由獨立的司法權處理,並由大法官做出有修法空間的解釋,就能繞過僵性的法律箝制,更靈活的解決投票年齡下修問題。
【交由大法官解釋】
丁守中透露,院長賴浩敏向他承諾,大法官將召集、參酌各方專業意見,做出較有「前瞻性」的司法解釋,以體現社會潮流與國際趨勢。
2011年立法院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時,大法官黃璽君與羅昌發都曾說,憲法規定的是「最低權利保障」,降低投票年齡並無違憲問題。若大法官解釋讓投票年齡有下修空間,經過立法院修法後,數十萬青年可望在未來大選時執行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