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飛機離台 法務部:無法扣押

王承中 2014/10/16 19:27 點閱 3118 次
頂新集團的斯人飛機已離開台灣,前往中國,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必須為得沒收之物或可為證據之物,才能進行扣押。〈photo by 王承中/台灣醒報〉
頂新集團的斯人飛機已離開台灣,前往中國,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必須為得沒收之物或可為證據之物,才能進行扣押。〈photo by 王承中/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王承中台北報導】高檢署16日指出,頂新私人飛機為中國登記的境外財產,不在魏應充、頂新及正義名下,因此沒有扣押。而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也表示,要扣押,必須證明2架飛機為犯罪所得或可作為證據之物。民航局證實,頂新的私人飛機已於15日晚間離台,前往中國。

民航局15日晚間證實,頂新集團所屬的B-8128灣流式客機,已經由松山機場起飛離開台灣,前往中國,機上人員經通報後,並無境管,在法務部的同意後,予以放行,至於是何人搭乘則不便外洩。頂新集團表示,搭乘飛機離台的是魏應州,原訂14日就要前往上海,但因食安風暴影響,決定在台灣多留一天處理事務,才延到15日離開。

【頂新飛機離台】
有鑑於日後賠償的問題,對於法務部為何不對頂新的私人飛機進行查扣,防止頂新可能藉此進行脫產,陳明堂16日在行政院院會記者會上表示,刑事訴訟法對此有嚴格的規定,檢察官可以扣押的物品限於得沒收之物或可為證據之物。

他說,現在的情況下,這2架飛機是否屬於得沒收之物,或是可作為證據,檢察隊會做個案的審酌。至於是否符合刑法38條的犯罪所得之物,檢察官也有做過判斷,細節的部分會請台高檢再做解釋。

記者會後,陳明堂面對記者的追問後指出,要扣押頂新的2架飛機,必須證明這兩架飛機是犯罪所得,或是犯罪所用,且目前的犯罪公司為正義及頂新2家公司,如果兩家飛機登記的名字不是正義、頂新或魏應充,也沒辦法進行扣押,高檢署目前正在就這2家公司的財產進行清查。

【無證據無法扣押】
高檢署15日證實,民航局於14日有通報查詢魏應州等機上人員是否遭到境管?經高檢署查證後,確認魏應州未涉案未遭境管,予以放行。高檢署也指出頂新集團的2架私人飛機,是在中國登記的境外財產,非魏應充、頂新及正義名下財產,目前也沒有證據顯示是飛機為犯罪工具或不法所得,因此沒有扣押。若未來檢調打算扣押,且飛機仍在中國的情況下,可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可委請中國司法單位協助查扣。

至於機上是否有大量現金、珠寶或是其他可能脫產之物品,陳明堂表示,沒有接獲相關的情資;民航局也指出,登機人員所攜帶物品都會經正常的通關程序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