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王承中台北報導】有鑑於受害消費者常難以舉證黑心食品帶來的損害,以致無法順利求償,曾協助多次食安受害者團體訴訟的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19日特別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應效法德國,採「原因推定理論」進行修法,讓消費者在發生問題時即可求償,業者不得抗辯。
台灣近年來相繼爆發重大食安事件,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與監察人徐則鈺律師於記者會表示,行政院發佈的強化食品安全八項措施,及這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辦法的修法,仍無法有效保證食安問題將來不會發生,與民眾能順利得到司法救濟;並指出政府只會提高罰則與刑責,卻漠視消費者求償的問題,有圖利財團之虞。
徐則鈺指出,目前我國行政罰法第26條一罪不兩罰的規定,衍生出刑法與行政法的競合矛盾,每每導致在食安問題上,不肖商人雖被判刑,但其不法得利卻仍得以保存。如大統混充油案,18.5億的行政罰鍰竟然一毛錢都不必繳。正所謂「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呼籲法務部與衛福部應共同提出妥適的修法方案,避免類似的情況再度上演。
張智剛隨後表示,每次爆發食安問題,政府就修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辦法,但每修又必破功,主因還是在法條中的漏洞。他指出,食管法第7條第3項中規定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法人或團體檢驗。但是其中並未明確規定將大企業及油品業者強制納入管理。雖然衛福部表示將研擬油品業者納入規範中管理,但是將大企業強制納入的消息,卻遲遲沒有下文。
而餿水油所引發的社會不安問題,張智剛也指責政府只關注對於不肖商人的處罰,而忽略全台灣消費者的民事賠償機制問題。他指出,政府總是寄託由消保團體對不肖業者的團體訴訟,卻不去思考任何配套措施。消基會歷年來關於大型食安問題的團體訴訟,不僅耗時費力,且常因消費者難以舉證而敗訴。
張智剛建議,未來消費者民事賠償的修法方向,應採「原因推定理論」,效法德國《基因科技法》第32條,消費者只要發生問題就可以求償,業者不得抗辯,以避免開脫責任。在食安法56條加上「有可能由特定食品或其添加物導致者,推定其係由該食品或添加物導致」。
他也感嘆,儘管行政院今年2月頒布了食安基金,但至今仍不見相關規劃或運作的辦法,以至於現有的首筆380萬基金,無法動用來賠償受害者。
記者會最後,張智剛沉重的表示,消基會的成立,是因民國68年米糠油所爆發的「多氯聯苯受害事件」,如今已過了34年,食用油的食安事件還是不斷的在危害台灣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與消費權益,希望能藉由這次事件修法,終止一切問題食用油的事件,使消費者免於再次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