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溥聰用司法自清 法界認合宜

方家敏 2014/08/31 18:58 點閱 3023 次
針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要向指他為張顯耀案幕後主導者提告,世新大學教授王健壯31日為文批評金浪費司法資源。(photo by維基百科)
針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要向指他為張顯耀案幕後主導者提告,世新大學教授王健壯31日為文批評金浪費司法資源。(photo by維基百科)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綜合報導】針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要向指他為張顯耀案幕後主導者提告,世新大學教授王健壯31日為文批評金浪費司法資源,對此法界多不認同。律師許文彬認為,政治人物走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可顯其謙卑,反彰顯法律的公正性;律師宋耀明受訪時也認為,用訴訟爭取權益是法律所保障的事,不必給政治人物過高的道德標準。監委高鳳仙也說,公眾人物透過媒體自清效果不大,若能透過司法訴訟較有公信力。

世新大學教授王健壯撰文指出,金溥聰近10年來對12人提告,8件官司中已有7件敗訴,似乎非窮盡司法可能以維護名譽不可。王認為,公眾人物本該對公開言論有更大的容忍度,若有人指控或毀謗金溥聰,他有「特權」可發聲明或開記者會澄清。但金近年來一而再、再而三的對名嘴、專欄作家提出訴訟,且屢告屢敗,恐只是「窮盡司法資源而增加法院訟累」。

【金敗訴彰顯司法公正】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許文彬律師認為,政治人物願意走司法途徑反而顯示他們對司法的信賴與尊重,展現謙卑態度。「若政治人物召開記者會反擊,利用人際、媒體關係展現政治人物的權威,反而\顯現了傲慢。」許文彬說,金對於司法判決表示尊重,而法官也沒有因為提告者是政治人物而有所偏袒,更彰顯司法的公正性。

「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沒有構成毀謗罪名,並不代表法院認為被告發表言論的行為具正當性。」許文彬引述一句法律諺語說,「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即使被告無罪,但只能證明,從刑法的嚴格角度,被告的言論行為不構成犯罪要件,但不代表司法認同被告所言所行,「如此看來,被告的濫用言論自由,才是真正浪費司法資源。」

【司法訴訟是最低保障】
律師宋耀明也認為,一般人受到毀謗,用訴訟爭取權益是法律保障的事,若只因提告者是政治人物就說其濫用司法,實為不妥。「是否濫用司法資源,這個界線連律師都判斷不準。如有其必要,政治人物或老百姓都可尋求司法救濟找回名聲,不必給政治人物過高的道德標準。」

宋耀明說,政治人物對於評論性、意見表達的言論自然要有雅量包容;但若是牽涉到事實問題,無中生有,以致混淆民眾視聽,使人信以為真,如指控政治人物貪汙、有第三者等,就不能算是意見性的言論,自然不能以「言論自由」之名,一併概之。

「我們法官、監察委員也常常被媒體、網路評論惡意批評,可能因此影響一輩子的聲望。」監察委員高鳳仙強調,在聲譽受到損害、受到冤屈時,使用司法資源是每個人的自由。她認為,很多時候即使政治人物開記者會自清也不會有人理睬,若能透過司法訴訟至少對自己是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