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優惠標準 促主管機關統一

杜胤廣 2014/07/03 16:24 點閱 2940 次
全台38家餐飲、大眾運輸和休閒娛樂相關設施場所,在兒童優惠措施上,標準不盡相同。(photo by杜胤廣/台灣醒報)
全台38家餐飲、大眾運輸和休閒娛樂相關設施場所,在兒童優惠措施上,標準不盡相同。(photo by杜胤廣/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杜胤廣台北報導】各行業都有優惠措施,但兒童票標準不一,問題就出在今年初修訂的「兒少福利法」。消基會3日公布針對暑假各休閒娛樂業所提出的兒童票優惠措施的調查結果,發現38家餐飲、運輸、休閒娛樂等業者的兒童收費標準,對身高、年齡的訂價標準不一。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統一收費標準。

根據今年1月修訂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3、第4項規定,大眾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提供未滿一定年齡的兒童免費優惠。

根據消基會調查全台38家餐飲、大眾運輸和休閒娛樂相關設施場所在優惠措施上的標準,發現18家餐飲業,都以身高為收費標準,只有千葉火鍋、王朝大酒店中庭咖啡廳、饗食天堂等業者採用年齡計價。

另外,7家大眾運輸業者都採年齡與身高雙軌制,且在「公分」標準上都不同,甚至北、高兩捷都採未滿115公分,或滿115公分,但未滿6歲兒童免費,其中6歲以上兒童與成人價格相同,實在不合理。

消基會表示,儘管九族文化村、六福村、義大遊樂世界、劍湖山等休閒娛樂業者,都符合規定,但「電影院」雖法定為康樂場所,文化部至今未公告相關規範,6家電影院中,僅威秀影城注明身高90公分以下兒童可免費進場、優待票適用於未滿12歲孩童。

「兒少福利法第33條中的兒童優惠措施的適用範圍與年齡,還要由各事業主管機關來定義,實在欠缺管理上的效率。」消基會祕書長陳智義說,第33條雖分類各種場所類別,但各類別由不同主管機關來定義「場所性質」,才會造成優惠措施上的不同,一下交通運輸歸交通部管,遊樂設施歸觀光局管,那游泳池是不是也要歸體育署管?甚至餐飲業的優惠標準也未列入修法中。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法,必要時應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統一相關優惠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