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經區醫院 專家建議小醫美診所

李昀澔 2014/06/26 20:44 點閱 2762 次
成大法律系教授許忠信表示,自經區的國際醫療醫院將成為「非公司」的營利型社團法人,恐造成管理困難。(photo by李昀澔/台灣醒報)
成大法律系教授許忠信表示,自經區的國際醫療醫院將成為「非公司」的營利型社團法人,恐造成管理困難。(photo by李昀澔/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李昀澔台北報導】「如果非在自經區做國際醫療不可,就讓小規模的醫美等診所進駐就好。」前立委、成大法律系教授許忠信受訪時表示,小型私人醫療機構進駐自經區,雖然仍難避免醫界擔憂的「醫療商品化」問題,但對國內法規、醫護人員工作及民眾就醫權益的衝擊可能最小。

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成員指出,唯一確保自經區國際醫療不致影響國內環境的方法,就是自經區內籌設的醫院必須完全與健保體系脫鉤,且不僅是硬體及自費,所有健保涵蓋的醫護人員,都不應進駐自經區。

民團「公醫時代」成員黃致翰分析,此概念類似前衛生署長楊志良建議,衛福部應全數回收國內承辦國際醫療業務醫院的病床,再來處理自經區醫院,「但這些看起來都不可能達成。」

「為了一個自經區,我們要創造這麼多問題嗎?」許忠信日前曾公開質疑,政府允許自經區內設立「社團法人」醫院,是「偷渡醫療營利、公司化」之舉;他解釋,部分慈善團體、學會就屬非營利社團法人,營利社團法人則需受《公司法》規範,而自經區醫療相關條例提及「出資額」規範,代表自經區醫院將以「公司」型態經營。

然而,衛福部又宣稱自經區社團法人醫院並非公司,許忠信認為,此舉將造成《公司法》針對社團法人內部監理、財務監督、股東會決策、董事義務及權利等規範,完全不適用於自經區醫院,僅在條例中授權衛福部訂定出資額、董事名額、醫事人員及外籍人士充任董事比例,未來該醫院盈餘分配、投資移轉等問題都容易出現漏洞,「難道單以行政命令,就能取代整部《公司法》的功能嗎?」

衛福部醫事司長李偉強回應表示,「醫療社團法人」與一般「社團法人」不同,國內已有30多家醫療社團法人醫院,都受《醫療法》規範,本就與《公司法》無關,唯自經區醫院的組成社員若以公司身分加入,就應受《公司法》規範。

但台大公衛所副教授鄭雅文的研究報告指出,觀光醫療雖能促進新興產業發展,卻勢必帶來醫護人力外流、醫療費用上漲等我國健保體系難以承受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