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近年陸續發生食安危機及工廠廢水偷排等事件,其中不乏知名大廠涉入,卻少見公司內部的檢舉揭發。立委吳宜臻7日召開公聽會指出,為了促進公眾利益,化解社會、企業弊端,必須建立揭弊者保護制度。多數學者與民團認為,應確保揭密者的身分、工作權保障與刑責豁免。廉政署則表示,因涉及層面很廣,未來可能需參考國外法律,成立專法規範。
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副教授楊戊龍指出,美國功績制保護委員會在2011年的統計資料中指出,報復、遭免職是大多數的職員不願揭發不法的主要原因。因此揭弊者保護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肯定公益揭發的正當性、減緩揭發不法者的後顧之憂,因此必須提供適當的保護,包括保密、匿名、刑責豁免,以及反報復等。因此除合理根據外,基於善意、公益目的也是揭發的重要要件。
「揭弊涉及對象不只有揭弊者本身,還有其家庭與利益相關對象,因此保護傘一定要夠大。」政治法學法律系副教授李聖傑指出,目前的揭弊者保護法只涉及到刑事案件,保護密度不足,恐怕會讓揭弊者權益受到損傷。他認為,不論是公私部門,或是派遣人員、消費者的揭弊都應該要確保檢舉人的身分不曝光,以免遭到報復。
「在日月光的案件中就沒有看到私部門揭弊者的完整保障,讓勞工權益被剝削。」台灣環境保護秘書長董建宏說,目前的環境汙染分為兩部分,其一為政府公營部門製造、管制不當、政府失職的結果。第二是企業經營持續性的問題,員工會害怕因為揭弊而造成公司倒閉、經營者脫產等問題,不願站出來。
董建宏認為,私人組織應有「生產民主」機制的加入,企業本身應成立工會,當公司面臨危機時能由員工主動接手,讓員工不會因揭弊造成公司倒閉。且員工的專業倫理系統必須建立,為了讓公司品牌更好、更安全,員工會願意站在專業角度、社會公益角度進行揭弊,同時必須受到專業團體保護、背書。
「要讓人願意勇敢站出來吹哨,而非以匿名形式揭弊。」非典勞動工作坊代表林子文過去就曾因檢舉瓦斯公司不當超收而遭到解雇,他認為,要讓社會的公益性質被彰顯,重點不是以匿名方式讓揭弊者受到保護,而是應該要讓吹哨者能夠對公眾媒體揭露企業弊端,同時也保障其工作權和人身安全,也能避免不當抹黑、恐嚇的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