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法官、檢察官評鑑會隸屬政府機構,恐喪失獨立性。」民間司法改革委員會執行長高榮志6日在記者會上指出,法官與檢察官的個案評鑑制度設於司法院下,不僅喪失其獨立性,也沒有專責的人員,更沒有主動調查權。司改會呼籲修改《法官法》,讓評鑑委員展現其獨立、公正與透明性,保障民眾權益。
【實施2年未見成效】
《法官法》的個案評鑑制度從2012年1月6日起實施2年,依統計,民間司改會請求評鑑法官共11件,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成立6件,移送監察院4人,職務法庭懲戒法官3人;民間司改會也請求評鑑法官共21件,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成立12件,移送監察院6人,職務法庭懲戒檢察官2人。
司改會認為,司改會的個案評鑑制度已推行2年,卻無法有效淘汰不適任法官與檢察官。台大社會系教授瞿海源指出,20年前民間司改會就積極推動《法官法》,並且要求政府成立個案評鑑的「獨立專責機構」,以基金會的性質進行法官與檢察官評鑑,如今卻只是設在司法院、法務部底下的附屬、任務型機構,讓責任、職權與資源都被分散,民眾也必須透過司法院認可的團體提案才可申請調查。
【專職人力不夠】
因此司改會成立申訴小組,提供民眾合法申訴法官、檢察官的管道,近兩年來光是受理申訴法官案數就達216件,檢察官也有212件,並移請評鑑委員會調查。總審理案件佔了評鑑委員會的半數到4分之3。瞿海源說,評鑑委員會的專職人力不夠,兼職委員的動能不足,導致評鑑申請往往難以成立。
「《法官法》成了保障法官的法條,而非淘汰惡質法官的機制。」中研院法研所副研究員黃國昌指出,檢評會和法官評鑑會的運作缺乏獨立性、專業性與透明化,兩者都仰賴民間團體的調查,無法主動出擊,而提出申請的民間機構也無法參與評鑑過程,有失公平。「過去是只要將法官送監察院就可以轉往職務懲戒法庭,如今要透過司改會、評鑑委員會、監察院,才能移送職務法庭,評鑑成效不彰。」
【賦予委員會調查權】
「在委員會成立前,民眾在案件開始審判後10年內都可以針對檢察官與法官的不當行為進行申訴,如今卻只剩下2年。若審判尚未結束,大部分的民眾都不敢對檢察官或法官提出評鑑,造成民眾權益的損失。」立委尤美女認為,《法官法》應發揮把關的功能,賦予委員會主動調查權,並將申訴期限延長,成立專職專責機構,以彰顯其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