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李昀澔台北報導】「政府應比照『投保法』,因應食安問題成立『食品消費者保護中心』,受害者的賠償才不至於石沉大海。」台灣被害人人權保護協會,31日聯合立委吳宜臻召開記者會指出,民間消保團體代表民眾提起「團體訴訟」結果不如預期,顯示應有更具公權力之機構介入求償。衛福部回應,目前已著手研擬「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希望將業者罰款完全用於補償受害者。
近年來食安問題氾濫,影響範圍多遍及全台,因此負責受理申訴及調解的層級,非地方政府所設立之消費者服務中心能夠處理。另外,民間消保團體依據「消保法」提出團體訴訟為民眾爭取權益,但日前「塑化劑」事件一審結果出爐,消基會原本求償24億元,法院僅判賠37家業者總共約120萬元,甚至有知名飲料業者僅需賠償9元,審判結果明顯不符合民眾損害及期望。
吳宜臻指出,食安問題的訴訟普遍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另一方面沒有統一窗口在法庭上發聲,如消基會等民團公權力不足、資源有限,僅能委任律師義務負責辯護,結果往往不盡理想。被害人權協會理事長趙惟漢因此呼籲,政府應比照「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模式,成立「食品消費者保護中心」,保障食品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於91年根據投保法成立財團法人投保中心,負責提供投資人相關法令諮詢與申訴服務,並調解民事爭議;另外,由於投資人以散戶居多,相對於發行商多處於弱勢地位,發生糾紛時往往因為資訊不足、舉證困難、訴訟成本過高等問題,主動放棄求償。
「證券交易市場的情況,類似食品業者與民眾的關係,特別是消費者所受損害的原因是相同的。」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北檢主任檢察官劉承武表示,整合衛服部、消保處、甚至民間消保團體現有資源,成立食品消費者保護中心的目的在於,必須有全國性的專屬機構負責處理食安問題,「各地方政府再依層級成立食安中心,就能提高將全國『個案』結合成『通案』的效率,增加訴訟勝算。」
吳宜臻指出,立院正在研擬續提食安罰則,但就算罰則再高,若仍不及廠商不法獲利,且罰金繳入國庫,還是會失去直接補償受害者的意義,因此冀望透過食品消費者保護中心的力量,以訴訟及調解方式讓受害者獲得合理補償。食管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副組長劉淑芬則回應,衛福部已著手研擬修訂食管法,將黑心食品所納罰款用於「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政府也認可,罰款必須用於補償受害者的原則。」劉淑芬說明修法進度時表示,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草案主要著重於,受害者委託公益團體提出訴訟的費用補助,以及衛生單位為受害者進行健康風險評估的檢查成本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