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胎紋深度 明年納車輛定檢

羅佳旼 2013/10/30 16:05 點閱 3577 次
明年起輪胎胎紋深度不足1.6公釐,要更換輪胎,不然有可能被吊扣牌照。(photo paparain on Flick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明年起輪胎胎紋深度不足1.6公釐,要更換輪胎,不然有可能被吊扣牌照。(photo paparain on Flickr -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台灣醒報記者羅佳旼台北報導】為了避免輪胎胎紋過於平滑,將造成行車危險,交通部路政司在29日的記者會上,宣布自103年1月1日起,將輪胎胎紋納入定檢,請汽車駕駛者注意,輪胎胎紋深度不足1.6公釐應更換輪胎,若未在期限內更換輪胎者,將吊扣牌照。

交通部指出,輪胎胎紋深度不足,將使輪胎與路面摩擦力降低,除了降低汽車各項性能和增加燃料消耗量外,當汽車於雨天行駛時,常因胎紋太淺,輪胎失去防水止滑作用,產生打滑現象以及爆胎。光是101年就有400多件爆胎事件。

「大車子在公路上爆胎,通常牽連其他車子造成傷害,影響很大」,考量行車安全,自103年1月1日起,將汽車輪胎胎紋深度列為汽車申請牌照及定期檢驗的檢查項目。目前胎紋的檢查只針對汽車類,重型機車、機車等還未包含,交通部表示未來會繼續研擬措施,先以汽車開始。

「輪胎胎紋深度不足1.6公釐,應更換輪胎」,交通部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31汽車用輪胎標準以及CNS4959卡車用翻修輪胎標準規定,現行輪胎胎面若磨損到深度不足1.6公釐的指示點時,將因胎紋深度不足影響行車安全,因此交通部以1.6公釐為檢驗標準。

交通部表示,未來汽車於定期檢驗時,若因胎紋深度檢驗不合格,公路監理機關將要求車主於1個月內更換輪胎再申請複驗,期限到期仍未完成更換者,將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強制吊扣牌照,等車主更換輪胎後,再發回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