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打詐專法》再升級,教唆弱勢詐騙、詐騙犯生活太奢華都會被判更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30日三讀通過,修正條文包括教唆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加重其刑,詐騙獲利高達1億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億元以下,且詐欺犯罪行為人犯罪後之生活也會列入量刑依據。
1百萬即高額詐騙
立法院去年7月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但在法院實務判決上,詐騙犯的「犯罪所得」僅限於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而非整體詐團所得,如此限定恐讓民眾財損金額難以追回,因此行政院與立法院今年又再度啟動修法,歷經多輪協商與討論後,於30日三讀通過相關修正。
修正內容包括:司法檢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另外,高額詐欺犯罪的認定額度從5百萬下調到1百萬,若騙1百萬元以上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半年繳回詐金得減刑
高額詐騙在1000萬元以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3億元罰金;對於詐騙金額在1億元以上者,提高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加嚴懲處;若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1/2。
另外,詐欺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後自首,且從自首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的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時,詐騙被告若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所受損害,或是支付調解金、和解金全額前,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的標準。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在條文三讀後表示,打詐條例修正主要是加重處罰、加速流程、加強保障,同時納入禁奢條款,三讀修正就是要給詐騙集團提出警訊,鑽法律漏洞都不是台灣社會所能允許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