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打詐條例初審 騙百萬者至少關3年

呂翔禾 2025/12/17 14:11 點閱 180 次
立法院17日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詐騙獲利超過1百萬者,至少要判3年。(直播截圖)
立法院17日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詐騙獲利超過1百萬者,至少要判3年。(直播截圖)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詐騙100萬要關3年以上、10年以下,併科罰金3千萬元以下!立法院17日初審《打詐條例》,其中第43條規範詐騙百萬以上要關3年,民眾黨團原本希望降到50萬就要開罰,但司法院擔心這反而增加對詐騙犯的法扶資源,且難讓案件速審速決,因此最終仍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獲利50萬詐騙15.74%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7日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其中第43條:「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本次將5百萬下調至1百萬,盼擴大打詐力道。

不過民眾黨立委麥玉珍希望能將範圍擴大到50萬就罰。她指出,根據打詐中心統計,獲利50萬以上的詐騙案件約有15.74%,100萬以上約10%,希望能強化對人民財產權保障、提高詐騙集團風險,因此提出修正動議,希望比行政院原有版本的認定範圍更擴大。

法扶預算要節約

但司法院官員指出,若標準從100萬下降到50萬元,恐怕會多出至少5萬件需要強制法扶的案件,且每件法扶成本3萬元的話,至少就需要15億,且還不包括二審之後的訴訟,原本法扶基金會的預算就只有15億,修法恐造成財政負擔,且讓民眾加深民眾「政府投入大量法扶預算,幫助詐欺犯」的印象,希望按照行政院版本即可。

經過協商,民進黨召委王美惠裁定,按照院版修正通過。未來《打詐條例》第43條規定將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騙1億最高罰5億

另外,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千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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