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人1億可罰5億 日子過太好判更重

呂翔禾 2025/11/13 14:08 點閱 352 次
行政院13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大修,增加裁罰金額至5億,同時加速損害賠償。(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行政院13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大修,增加裁罰金額至5億,同時加速損害賠償。(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政院修法要讓詐騙罰更重!行政院13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未來若詐騙所得達1億者,最高可判7年、併科罰金5億,且詐騙犯願和解者,要在半年內賠償詐損金錢才能減刑。另外,若詐騙犯生活太奢華,將做為法官量刑標準。金管會修法則強化被害人保護機制,還有銀行與虛擬資產業的聯防。

騙1百萬就要判刑

法務部官員表示,現行《詐防條例》第43條尚難發揮刑罰遏止犯罪效果。本次修正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損金額由5百萬元下修為達1百萬元者,即應以第43條罪名論處,並增訂被害人財損達1千萬元以上者之法定刑,同時提高財損金額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另外,為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促使已自首、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避免行為人拖延,本次修正《詐防條例》第46條、第47條,使自首及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必須在自首、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始能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之寬典。

緊急狀況可給個資

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在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仍享受逾越一般人程度之生活,對於大多數受害者極不公平,因此未來《詐防條例》將修正增訂第50條第2項,未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有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將作為法院於量刑時應注意事項。

金管會官員則表示,未來修法將建立疑似詐欺被害人保護機制、建立跨業照會機制、跨機構科技分析平台與聯防通報機制。其中,司法機關得在必要範圍內,將疑似詐欺被害人身分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及VASP(虛擬資產服務事業),以利執行業務時,對客戶加強關懷、勸導或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到場。

納管虛擬資產業

此外,修法也將訂金融機構及VASP得跨業照會,以加速分析判斷特定帳戶或交易有無涉及詐欺不法,還有財金公司與聯徵中心可建立平台,協助金融機構或VASP進行同業或跨業合作,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資訊,還有首增異業聯防通報機制,使金融機構與VASP得以跨業合作,共同攔阻遭詐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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