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鏡以色列社會的房地律例

蕭家興 / 都市計畫技師 2024/10/01 17:36 點閱 866 次
政府對於民眾居住的住宅,必須走出重富輕貧的不動產金融、未節制富人「以地連地」、「以屋接屋」的房地賦稅、杯水車薪的住宅福利,確保民眾負擔得起。(網路截圖)
政府對於民眾居住的住宅,必須走出重富輕貧的不動產金融、未節制富人「以地連地」、「以屋接屋」的房地賦稅、杯水車薪的住宅福利,確保民眾負擔得起。(網路截圖)

台灣歷經多次無殼蝸牛運動、起起落落的房地產景氣循環,換湯不換藥的各式公共住宅、三不五時來個打房措施等,似乎總是見樹不見林,無助台灣居住問題的根本解決。

房地產貧富不均

台灣的房地產問題,包括:豪宅超大坪數及超高每坪單價,總是讓年輕人瞠目咋舌,一輩子薪資不吃不喝也買不到;可享租金優惠卻轉租;可享購屋貸款利息優惠卻只租不住;坐擁數十間房屋及店面的收租婆(公),一旦商家生意興隆,必定調漲店面租金;高租金的店面,讓創業年輕人傾其所有營運收入,也不夠支付租金而被迫結束營業;老人老屋不耐震,都市更新後房價仕紳化,不是坪數縮水,就是房價漲了一倍…等等。

舊約聖經有關房地的曉諭

然而根據舊約聖經,進入農業生活的古以色列國,是一個平等的社會,許多經考古學者挖掘出來的城市和村庄,大都有同樣大小的房舍,彼此之間很少有貧富不均的現象。

主要關鍵是,政教合一的政權透過神的曉諭,對以色列社會的房地訂有明確的規範,包括:土地不可賣斷;房屋區分城內房屋和不可永賣的城外(村庄)住宅。土地及自用住宅到了禧年均可無償贖回。

城內房屋與城外住宅

城內房屋賣出一年內有贖回的權利,一年內無能力及時贖回,城內房屋就永久歸買主所有,世世代代為業。而城牆外的城外住宅則視如田地,城外住宅賣出後如無能力贖回,到了禧年賣主可無償贖回。

這顯示出古以色列社會將城外住宅視為庶民居住需要的住處,不可永賣;而城內房屋則屬商業交易的場所,無關庶民住居需要,具有投資性而可買賣。

自用住宅應有不一樣的政策

參考以色列住屋政策,當今政府施政不應將自用住宅與城市營業使用之商辦房地產或不動產混為一談。自用住宅不是不動產自由市場的商品,所以在政策上,住宅供應方面,務要公私協力興建民眾買得起、負擔得起的基本居住條件之住宅。

此外,住宅金融措施方面,切勿對興建合宜價位住宅之興建個案以及自用住宅購屋貸款雨中收傘,甚至還款期限要拉長、利息要低;住宅福利方面,要按薪資階級的能力,補貼一定額度的購屋貸款利息;住宅稅賦方面,要降低自用住宅的房屋稅,老舊住宅則理應免繳房屋稅;對擁有非自住之多餘住宅,並當成房屋買賣或出租的富戶,不宜給予房屋土地抵押貸款,與購屋貸款及利息補貼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