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爭論 應納入多元思維

王翔正 2024/09/25 13:28 點閱 1534 次
 社會矚目的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20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中央社)
社會矚目的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20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中央社)

邇來,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刑法死刑為最重本刑,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者,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甚至有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指出,死刑無助於嚇阻犯罪,選擇死刑作為刑罰,僅僅是恐懼、復仇與洩憤,而非實現應報正義。

爭辯看不到盡頭

近年來死刑存廢議題爭論不休,且似乎已被操作成壁壘分明的是非題,尤其在我國,對於人權政策十分重視,剝奪生命權的合理性受到部分人士爭議,每當社會上發生重大矚目的被害案件,此一公共政策皆會被媒體輿論重新聚焦審視,支持與否不啻是一番長篇大論,但爭辯好像也看不到盡頭。

古典犯罪學派學者貝加利亞曾述:「如果某個人消失是唯一且最後一個可以制止其他人犯罪的方法,那麼死刑才是公正且必要的。」所以我們應靜下心來思考除了是非題之外,死刑存廢議題是否能有選擇題的多元空間。根據歷年來的相關民意調查顯示,我國民眾對廢止死刑之意見,始終約有百分之八十的受訪者表示反對,但如有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等,反對意見則約下降至百分之四十,顯見部分民眾並非只一味的支持唯一死刑。

死刑旨在報復

不可諱言的是,死刑在應報刑論的目的為「報復犯罪行為」,等同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最佳寫照,無非想讓犯罪者嚐到與被害人相當的痛苦,但在這樣想法之下,就難以期待犯罪者改過向善,達到更生復歸社會的效果,反倒有可能阻止犯人改過向善與更生。

爰此,在不以剝奪生命作為刑罰手段的前提下,若發生危及生命之重大犯罪,如何給予被害人家屬慰藉,又能修補社會秩序,甚至讓各方當事人都能從衝突事件的後果中解放出來,以補償不良後果,應該是我們現階段努力的方向。

修復式正義

澳洲著名犯罪學者布瑞斯懷特(Braithwaite)曾提出修復式正義理論,認為只要受到不公義事件影響之利害關係人,能有機會說明自己所受到的傷害,以及在具治療創傷的修復式價值架構內糾正這種傷害,即是修復式正義程序。

犯罪處罰過程若只注意到犯罪者,而忽略到被害者需求與權利都是不夠完整的,筆者建議可參考國外修復式正義中被害人與加害人自願性面對面的調解方案,包括:加/被害人修復會議、家庭團體會議、審判圈、社區修復委員會等模式,避免仇恨無止盡的被複製,進而使被害人得到補償、加害人能夠重新復歸社會、社區回復以往榮景,創造三贏的刑事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