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黃建賓、吳宗憲、牛煦庭與游灝29日推動《勞基法》系列修法。(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system/assets/images/000/082/008/big/%E5%9C%8B%E6%B0%91%E9%BB%A8%E7%AB%8B%E5%A7%94%E9%BB%83%E5%BB%BA%E8%B3%93%E3%80%81%E5%90%B3%E5%AE%97%E6%86%B2%E3%80%81%E7%89%9B%E7%85%A6%E5%BA%AD%E8%88%87%E6%B8%B8%E7%81%9D29%E6%97%A5%E6%8E%A8%E5%8B%95%E3%80%8A%E5%8B%9E%E5%9F%BA%E6%B3%95%E3%80%8B%E7%B3%BB%E5%88%97%E4%BF%AE%E6%B3%95%E3%80%82%EF%BC%88Photo_by_%E5%91%82%E7%BF%94%E7%A6%BE%EF%BC%8F%E5%8F%B0%E7%81%A3%E9%86%92%E5%A0%B1%EF%BC%89.jpg?1714353474)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試用期應該有正式法律規定,以確保雇主能確實訓練員工!」國民黨立委牛煦庭、黃建賓、游灝與吳宗憲29日推動勞基法系列修法,包括「禁止強迫自願離職」、「欠薪應通報」與「天災勞工退避權」等,牛煦庭強調,目前試用期並沒有法律規定,導致雇主在其間占勞工便宜,因此呼籲法制化,確保新人權益。
禁止強迫簽離職書
牛煦庭表示,目前《勞基法》並未將員工的試用期法制化,適用期是為了輔助勞工適用新職場環境,但現在很多雇主都沒有提供新人職訓或考核,導致雇主利用試用期佔勞工便宜,因此希望立法《勞基法》第15之1條,規定試用期不應超過3個月,且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且雇主在期間必須提供勞訓。
「若雇主不想付資遣費,恐會用強破或誘騙的方式,逼勞工自願簽離職書!」吳宗憲強調,勞工一旦簽署,未來要爭取權益非常困難;或是離職時雙方不歡而散,雇主常常會故意不給自願離職證明書,導致勞工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因此盼修正《勞基法》第17與19條,禁止強迫簽自願離職書,且不得拒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修法讓雇主不欠薪
游灝表示,他要修《勞基法》第27與27之1條法案,解決勞工在雇主惡意欠薪或惡意倒閉時,領不到薪資的問題,並賦予主管機關在雇主欠薪時,有強制執行的法源依據。他強調,按時給付工資是勞工的基本生活權,盼透過修法保障勞工遇到雇主欠薪的權益。
「勞工休假時緊急召回,雇主應該負擔召回勞工的額外成本!」黃建賓指出,希望修正《勞基法》第40條,藉此避免雇主濫用緊急召回權,讓勞工安心休假,另外也修正第40之1條,新增勞工退避權,當天災導致勞工通勤有危險時,可以拒絕出席。
牛煦庭說,他與3位委員都相當關心勞動法案,未來在法案一讀後,也會積極聯繫衛環委員會的召委儘速排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