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長王國材表示,將引用發展觀光條例與旅行業管理規則,禁組團赴中國旅遊。此事涉觀光旅遊業生計,業者反彈。但公務員依法行政,公權力行使應注意憲法是人民權利保障書,需重視憲政原則,行政裁量權應知節制,避免侵害人民法益,違反國家賠償法。
禁組團赴中爭議大
回憶去(2023)年11月初,總統大選打得火熱,政府釋放大利多,宣布自今(2024)年3月1日起,解除禁止赴中國旅遊禁令,還要觀光業者可以開始販售相關行程。觀光旅遊業久旱望甘霖,配合政府政策,立即投入資源,積極規劃各項行銷計劃,未料不到4個月,政策大轉彎,宣布自6月以後,禁止組團赴陸。
朝令夕改,出爾反爾的行政措施,立即引起觀光旅遊業的反彈,質疑公務員依法行政,應重視保護人民基本生存權,法律引用不應「先射箭再畫靶」,宣布行政措施,引發民怨後,再匆匆擴張解釋,引用不當之法源,濫用行政裁量權,恐已違背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尤應注意避免累積民怨,或觸犯國家賠償法。
憲法保護人權
中華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法律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目的是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安全及法益,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並無作為或不作為任意裁量之餘地,如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人民傷害,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須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平心而論,政府在禁止觀光旅遊業組團赴中之前,沒有和觀光旅遊業者擧辦任何一場說明會、協調會或諮詢會議,驟然以對岸不具善意為由,宣布自6月起禁止組團赴中旅遊,確有失之草率之嫌,尤其攸關人民權利之事項,政府評估公共政策,應注意「比例原則」,即目標與行政措施之間,不應造成人民不當之傷害。
公務員依法行政之意義
交通部在公告禁止觀光旅遊業組團赴中之前,忽略了公務員依法行政,遵守法律優越以及保留原則,亦即一切行政措施,均應依法為之,不得牴觸。全案俟業者反彈、反對黨質詢法源時,再匆匆引用發展觀光條例與旅行業管理規則,但是擴張解釋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又引質疑。
政府去年11月初,甫宣布自今年3月1日起,解除赴中國旅遊禁令,並鼓勵觀光業投入資源規劃行銷計劃,業者信任政府「行政一貫性」,未料不及4個月,即以後令推翻前令,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及信用之方式為之」。失去誠實信用的政府,日後又如何再取得人民的信任?
行政行為不應惹民怨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後段又規定:「行政行為,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亦即信賴保護原則,皆在保護人民如因行政命令或處分,權益受到損害,此時即應考慮對人民信賴行政行為導致之損害作補償。觀光旅遊業者質疑,政府宣布開放組團禁令,人民信賴政府,政府豈可出爾反爾,破壞「信賴保護原則」?
兩岸當前政治環境錯綜複雜,政府在推動相關行政措施之前,應審慎考慮各項因素,尤其涉及影響人民權益之事項,更應謀定而後動,不宜草率決定,類此「先開放後禁止」,引起民怨的公共政策,應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