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者心》救護車開往何處?

施壽全 / 馬偕醫院醫師 2023/09/18 14:46 點閱 3708 次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說:「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所謂「就近適當」,並無明確定義。(中央社)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說:「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所謂「就近適當」,並無明確定義。(中央社)

發生突發傷害或疾病,打119請來救護車,有時會遇到傷病家屬與救護人員,對於該將傷病者送往那家醫院急診,意見不同的問題。

送那家醫院?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九條說:「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所謂「就近適當」,並無明確定義,其實也難定義,因為傷病緊急與嚴重程度不一,就近醫療機構有否具備急救責任醫院資格等,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主管官署針對救護車,基本上是會劃分「責任區」,在那區發生就送往那區的醫院。因為突發狀況往往被假設是「分秒必爭」,所以應「就近」處理。

不過,就近有時的確「適當」,有時卻未必,因為若遇到病人是某醫院的老病號,發生狀況是新的?或是舊疾急性發作?送到原來醫院馬上知道,但若被送到就近「陌生」處,因為隱私理由,台灣醫院間病歷的互通仍障礙重重,陌生醫院就得花相當工夫,才能確實掌握忽來乍到病人的病情。

就近非適當

不論是舊疾或新病,熟悉的醫院,認識的團隊,辦事的流程,相關的配套都會順暢很多,也許陌生醫院的能力與態度都很好,但卻無法取代,原本那種比較踏實、溫暖與安全的感覺。

所以,救護人員「就近」與傷病家屬覺得「適當」衝突時,該怎麼辦?
「傷病嚴重度」當然是最優先的考量。如果需要先「穩定生命徵象」,則「就近」就是唯一的選擇,但若非如此,則救護人員也無須那麼堅持,應該可以接受要求(必要時簽切結書),送往傷病家期待的醫院處理。

緊急救護人員,應該有能力判斷,狀況是否已「危及生命」,就不容傷病家屬遲疑,而若是其他情形,傷病家屬對狀況的掌握,有時比救護人員還要清楚,救護車權宜的配合也無可厚非。

不容否認,台灣醫療體系結構有些畸形,就醫十分自由,所以就有許多病人,長年在離家十分遙遠的醫院就診,然後一旦發生突發狀況,就近的醫院反而陌生,這樣的問題,顯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善,所以救護車劃分責任區,固然立意良好,但也無需太死板到昧於現實,以免引發抱怨或紛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