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我在大學教租稅法,寒假有幾位同學補考,有位同學的答案跟書本字句九成以上相同,甚至連標點符號都一樣,我想一定是監考老師不嚴,同學拿書出來抄,我很生氣的要給他打零分。
不隨意定人的罪
但為了讓他心服口服,第二學期上課時,幾位補考同學都以原試題重考一遍。結果那位同學的答案仍有七成與書本文字相同。
我嚇了一跳,差一點做了冤枉學生的事。這位同學其實是以背國文的方式應考。我在想如果給他打零分,他一定會向我或學校申訴,而我一定會堅持他是作弊的,不是冤大了嗎?
這件事給我很大的警惕,任何事都不能想當然耳,就去定別人的罪。
判案必須有證據
一位小姐在候機室等飛機,拿出皮包裡的書及一包餅乾,邊吃邊看書。旁邊一位男士也拿她的餅乾,一片一片的吃,吃完上飛機時還對她笑一笑。這位小姐很生氣,這位男士怎麼這樣無聊。上了飛機坐定後,女士打開皮包,發現自己的餅乾仍在皮包內,原來剛才她吃的餅乾是那位男士的。
這使我想起,在媒體看到很多殺人犯,大家幾乎都認為涉案人是罪犯,最後法官以證據不足,無罪釋放,輿論一片譁然。從前我對這種判法,也會有很多負面意見。但經過上次考租稅法的經驗後,我的想法就有些改變。判人生死的案子,必須有絕對的證據,否則造成奪人生命的冤案,那要如何挽救,不是會難過一輩子嗎?
被冤枉很難受
講到這裡就想到很多媒體未審先判,在案情未完全明朗,證據也不是那麼確鑿時,媒體的種種報導,幾乎就已經定了那人的罪了,甚至對檢察官及法官都造成起訴或審判上的壓力,這對當事人是不公道且危險的。
我們損失一點錢,有時也會難過,但最難過的莫過於被人冤枉,即使是小事,都會久壓心頭不散。如果是大事,那就只有在內心深處呐喊:「天啦!天理何在!」所以每個人都應謹慎小心,不要去冤枉別人,急著定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