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國榮(英國Hull大學企管博士)
救國團成立七十週年之際,於十月三十日發起凱道的萬人的示威與抗議大遊行,所為何來呢?
救國團功在國家
近年來台灣飽受新冠肺炎肆虐之苦,位於台北市的劍潭活動中心主動率先擔任防疫旅館,員工冒著染疫之風險,卻解決了台北市政府之困境,不僅柯市長表示至為感謝,台北市民們也多加肯定。
救國團在過去七十年來,不分黨派,為台灣這塊土地熱誠的服務與無私的奉獻之案例,不勝枚舉,例如,「張老師專線」為無數青年學子與社會人士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及舉辦各種戰鬥營與夏令營等活動,這是數以百萬計曾經參與救國團活動的人們共同美好之回憶,更贏得許多台灣民眾們的讚賞。
救國團活動印象深刻
民國63年,我在國中時曾參加救國團的墾丁一日遊,遊山玩水好快樂,接著又參加救國團主辦的左營軍港搭乘軍艦出海,讓我印象深刻,對於海軍的保家衛國,有親身的體會,讓我從小就愛國軍。高中時期,與幾位同學健走中橫,與救國團中橫健行隊伍並肩而行,並參加救國團洛韶活動中心的營火晚會,讓我們終生難忘。
我大二時,參加救國團的「台灣史蹟源流研習營」,板橋林家後代的林衡道教授帶領著我們大學生們走訪台中與鹿港的古蹟與廟宇,親自解說其歷史典故,從此我就深愛著台灣這塊土地的歷史、文化與傳統。
黨產會指控救國團「洗腦」學生,不僅汙名化救國團,更是對於我們這群曾經參加救國團活動的學生們,也是一種污辱!
產黨會淪為東廠
黨產會於民國107年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救國團的資產新台幣56.1億元,全面凍結。黨產會又於於今年7月要求救國團將61筆土地、建物及現金16億餘元移轉為國有。黨產會在第一審行政法院尚未就救國團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部分作出宣判之前,就逕行宣布沒收救國團之財產,形同要消滅救國團。
據瞭解,黨產會成立之初,某一位黨產會之高層就表示,要對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衝好死」(台語),意思是要「搞死」國民黨及救國團。黨產會甘願淪為東廠,陷害忠良,讓人不寒而慄。
不理睬法律權威
救國團於2016年委請德國公法權威史塔克教授(Christian Starck)針對救國團之案件提供他法律專業之意見,他的意見書經駐德國台北代表處及當地哥廷根法院之認證,已提供黨產會,但是黨產會卻完全不予採納。
史塔克教授是德國哥廷根大學(Georg-August-Universität in Göttinge)科學院院長,是公法與憲法之名譽教授,曾任律師及法官,他也是台灣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在德國深造時之老師。史塔克教授的結論是:台灣的《黨產條例》不適用於救國團。
雖然不能否認在救國團之第一階段發展中,台灣始終為國民黨一黨執政,但《黨產條例》既已於第4條第2款明文規定「附隨組織」須一方面雖獨立存在於政黨,同時卻必須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始構成法定要件。該項定義後段顯然與救國團之情況不符,故《黨產條例》不應適用於救國團、救國團亦不屬黨產會調查權限之範圍。
不應適用黨產條例
根據德國法之觀點,台灣的《黨產條例》性質上屬具侵犯性之法律,在德國法下,在法律文義定義明確之情況下,具侵犯性之法規尤其不得擴張解釋,且透過造法擴張侵犯性之法律適用範圍,更是違反法治國原則及個案中牽涉之基本權。
既然立法者在《黨產條例》中並未將「附隨組織」之定義衍伸至受國家控制之組織,則黨產會應尊重立法者明定之定義,不應予以擴張適用。黨產會應尊重立法者明定之定義,不應造法予以擴張適用或擴張解釋,將此種從屬於國家之組織類推適用為從屬於政黨之組織,明顯不合理,否則將嚴重違反法治國原則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