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信託法修正去污名化 讓公益歸公益

醒報編輯部 2022/06/10 17:32 點閱 1824 次

現行公益信託制度未臻完善,以致「信託法」常出現模糊地帶,「假公益,真避稅」屢受爭議,如何建立週延之信託制度,鼓勵具財力之善心人士踴躍投入公益活動,避免因法律不週延,造成不必要誤會,導致善心人士對公益活動踟躕不前,確實值得探討。

正面看待公益信託

台灣具財力且熱心公益的善心人士確實不少,截至2020年為止,公益信託案已達260件,資產規模達新台幣727億元,範圍包括弱勢扶助、老人安養、教育推廣、古蹟維護、文化發展、環境保護及學術研究,為社會公益投入可觀量能,台灣需要公益信託正向力量,鼓勵善心人士投入公益信託,不宜因噎廢食或汚名化企業。

公益信託法自從1996年實施迄今,因社會環境變遷快速,且同樣從益之財團法人,已於2019年施行財團法人法予以規範,造成公益信託有規範不足現象,因此行政院在去年(110年)4月,重新修正信託法部分條文,鼓勵民間積極投入公益活動,促進社會健全發展,應是重要考慮。

當前公益信託最容易遭致誤會的問題,是信託資產的轉投資運用,以及創造收益使用比例,所謂「假公益,真避稅」爭議,汚名化常因此而生。

新法採折衷方案

這次信託法修訂草案,擴大公益信託資產範圍,不再以現金為唯一,如何合理運用資產極易造成爭議或誤會,修正案新增條文中,明訂公益信託辦理信託事務之年度支出,不得低於前一年底信託財產總額百分之二,或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六十。

有關新増費用支出比例規範,是為避免發生信託財產規模龐大,但每年用於公益活動支出,占信託財產或年度收入比例偏低,甚或未辦理公益事務情況發生,藉以敦促公益信託積極從事公益活動。由於各國對於年度公益支出比例所佔收入總額各有不同,新法採合宜之折衷方案,以符合國情。

信託財產應公開透明

如何運用信託財產,信託法修正案列舉運用方法包括:存放金融機構,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購買有擔保公司債、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或於信託財產總額5%範圍內,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再有效運用其孶息或獲利。

平心而論,公益信託如果只是依靠信託財產本金,而不能有效運用信託財產,創造收益,再用於公益活動,那公益信託財產終有用盡一天,後續又該如何繼續推動公益活動,將成為嚴厲考驗。因此如何有效運用信託財產,是專業且重要的考驗。

汚名化將造成公益障礙

台灣需要更多有財務實力的善心人士,投入公益信託事業,以彌補政府推動公益事業預算或力量之不足,但是不必要的誤會或汚名化,製造衝突或對立,將使政府公益信託政策更難推動,願意投身公益活動的善心人士,有更多的疑慮,徒增不必要的困擾或障礙。

這次信託法修正案中,増訂應設置信託監察人、得設置諮詢委員會,增加強監督及推動業務的專業能力,並要求建立財務會計制度,都是朝向透明化、公開化方向發展,有利去除外界不必要的疑慮。

以國家有限的力量,不足以推動經緯萬端的公益活動,台灣需要具有經濟實力的熱心、善心人士,投入公益慈善活動,信託法這次大幅修正,應可去除部分人士不必要的疑慮,讓「善」的力量能夠充分發揮,才能創造台灣更美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