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開發法規落後 業界歎申請困難

林志怡 2021/12/08 18:25 點閱 15823 次
缺乏專法、申請程序繁雜費時是勸退地熱發電業者的主因。(網路截圖)
缺乏專法、申請程序繁雜費時是勸退地熱發電業者的主因。(網路截圖)

【台灣醒報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清水地熱電廠成功商轉,外界期待地熱能源成為台灣新的乾淨能源,但業界指出,台灣目前的地熱開發難在法規充滿缺陷,開發主責單位在地方,因缺乏相關專業、往往導致審查擱置,與在地居民溝通問題,以及擔憂法規不全引發衝突等,都使民間卻步。中國鑛冶工程學會副理事長曾保忠則建議,應把地熱規範回歸到礦業法架構下。

缺乏專法保護

從事地熱開發的倍速羅得公司回應本報指出,因為缺乏地熱專法,申請建造地熱發電廠的行政流程,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同層級、法規與程序,耗費龐大的時間與成本,且多數地熱資源區位處原住民傳統領域、 公有土地或國家公園,業者難以取得使用權,因此希望能於地熱能潛在區域建立專區,推動特有計畫並釋出土地、簡化行政流程。

此外,台灣地熱資源發展協會秘書長王守誠也強調,「地下資源屬於國家,要怎麼分配地下資源,必須要有個專法存在」,不然會變成「先佔先贏」的局面,造成地熱發電市場糾紛頻傳,甚至連溫泉業也可能加入混戰,屆時根本沒辦法處理鑽井互相影響的問題。

在地溝通有困難

倍速羅得進一步指出,台灣缺乏全國性地熱資源調查與研究資料,讓投資者無法取得明確的資訊,需背負較高的風險,再加上大眾並不理解地熱發電的相關資訊,很難與地方利害關係人的溝通,希望政府能進一步提供協助。

王守誠則提到,開發者與當地民眾間的權利義務也需要有公法來進行說明,至於實務溝通上可以效法紐西蘭的協調機制,「紐西蘭與原住民(毛利人)商討出一套正確讓原住民參與的機制,讓毛利人部落利用自己設立的基金投資地熱電廠,政府則負責探勘地熱資源,接著讓專業廠商加入。」

立委:仍在討論階段

對於業界的提議,民眾黨蔡壁如指出,在相關法規上會傾向於把地熱發電相關法規設立於再生能源法的架構下,較不可能額外獨立出一部專法,但也認為主管機關與相關審核程序應該拉回中央進行,但就溫泉法修正不太可能達成,會希望將相關規定設於再生能源法下,不過相關法規都還處在討論階段。

然而,曾保忠指出,地熱資源在其他國家都是屬於礦業法管轄,自從台灣將地熱劃為溫泉法管轄後,能源開發就出現「無法可管」的亂象、中央主責單位到底是能源局、水利署還是礦業局都很難說清,認為應把地熱開發規範直接回歸礦業法較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