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嘉鴻/鐵路工程師)
立院十屆第四會期交通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草案,修正現行七條之一內容,由原有「民眾可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限縮至僅可檢舉46種特定動態、5種靜態違規行為,又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警察不易取締項目為主。
此外,檢舉連續發生的時間,單一行為至少間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需經過一個路口。
被扭曲的鏡頭正義
民怨之所在,當然是修法之所向,提案委員藍綠皆有,限縮方向已定,復審後應可成案,期望降低警察機關的業務量並同時削減被魔人濫用的鏡頭正義。
然而,哪怕戰場限縮,不過舞台仍在,魔人無畏正義無以彰顯,達人何患無可檢舉?被限縮的檢舉項目終究仍提供民眾檢舉的管道,以非執法者的身分代行法律層面的舉證,相信絕大多數民眾的怒點都是看到罰單上「民眾舉發」那四個字。
逮到一人、錯殺一百?
法治社會的治理前提,應是寧願縱放一百也不可錯殺一人,但現在卻反其道而行,廣收罰單、充裕國庫卻無明顯導正重大事故成效。
倘若排除重大惡性且具傷害人身的明顯用路違規行為,其他案例即便是動態影像,又能理解其中的多少成因?受理檢舉後製單告發,「有冤去申、有苦自訴」,表面宣告的申訴權益,根本就是二次擾民。立意本善的法條,反而成了構築仇恨的共犯。
既然,搞不清楚誰今天檢舉,換我明天黑你們一堆人,如此互不相識卻無差別的報復循環,甚至造就出一個聞名全台的暗黑魔人等級的台南蘇大媽,又得花多少的司法成本才能讓她入監服刑,關了她就沒了嗎?才怪!
魔人燒不盡,達人吹又生,政府應該是回歸路政公路監理與警察執法本業,佐以道路數位科技的查證,方為消除爭議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