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即將推出世界首創的「新聞媒體議價法」,以立法正式要求 Google 和 Facebook為轉載使用新聞付費,加拿大接著也跟進,這種由媒體自主發起的「使用者付費」觀念,新聞不再是免費或者廉價,但反觀台灣媒體,自產新聞不需要倚賴入口網站和社群網站的推播,就能衝出網站流量,建立權威。
台灣媒體在轉型網路後,過去電視台以收視率、報紙以發行量為王道的觀念,變成追求網站高流量為目標,普遍的媒體還必須主動運用Facebook、youtube等社群、視頻網站的推播分享,來促使本身的網站流量多元化,有些媒體則以記者新聞的流量高低,做為年終的考核標準,所以記者只能自行將新聞貼到社群媒體上,用「病毒式」的網路行銷手法「救自己」。
在台灣立法訂定有智慧財產權和著作權法,在媒體走入網路以後,這些法律幾乎已經形同虛設,同一則新聞內容和圖片,完完整整被其他網站或Facebook等社群轉載,好像成了理所當然,如果原始作者不提出異議,從推播分享的過程中,閱聽大眾也很難判斷原始出處,若訴諸法律論斷,除非法院能夠嚴格查核,否則對於有否註明「不得轉載」相當具有爭議。
前幾年境外媒體在台灣也開始採行閱讀會員制和付費制,這是先進國家已經流行已久的「使用者付費」觀念,舉凡能夠公開閱讀及播放的場所,像是觀光飯店的網路都已經有這種機制,但是境外媒體原本是不特定用戶,都能維持相當高的閱讀流量,一採取會員制和付費制以後,紙媒原本就沒落,網路流量又驟降,不敵網路聲浪恐又打回原形。
許多入口網站和社群的新聞,因為無法自產新聞,有些正式一些還必須簽署合作媒體的契約,才能引用媒體上的新聞,有些則未經同意自行擷取,也讓媒體本身無法因為自產新聞獲得收益,反而壯大了這些社群網站的網路聲量,台灣媒體萬一沒了臉書,本身又該如何自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