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高雄榮總台南分院前主治醫師蘇偉碩遭衛福部告發違反108年修正通過的《食品安全法》第46條之1:「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理直氣壯?
《食品安全法》本屬於食品安全管理的規定,性質應屬行政法規,但因修正通過的第46條之1規定涉及刑事犯罪。如果單純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言,只要涉及刑事犯罪都可經由「告發」啟動刑事調查程序,則報載衛福部次長薛瑞元向媒體表示「就是我們提告」的說法,似乎顯得理直氣壯。
不過,《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不論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這兩條規定的差別在於第241條要求公務員在執行職務知有犯罪時,有義務追訴嫌犯,不能以第240條的規定選擇性的告發。
同案也應告發
如今,衛福部認為蘇偉碩醫師的言論涉嫌刑事違法,那麼衛福部對於與蘇偉碩醫師有相同言論的其他人,也應與以相同告發的對待,否則衛福部的公務員即有瀆職之嫌!甚至構成「包庇與蘇偉碩醫師有相同言論的其他嫌犯」的共犯嫌疑!
事實上,衛福部身為食品安全的主管機關立場,如果能正確傳達食品安全的內容,顯然可以駁斥蘇偉碩醫師所提出的意見,實無必要動用刑事手段對待!
反之,如果衛福部沒有盡到食品安全的說明及把關責任,遽認蘇偉碩醫師的意見為不實信息而為刑事告發,恐有將公務員怠惰說明的責任,藉由上述食品法修正條文的告發動作轉嫁給別人。
提告人是誰?
尤其,衛福部的告發行動究竟是薛瑞元個人的提告?還是衛福部告發?如果是薛瑞元個人所為,那麼倘若蘇偉碩醫生認為薛瑞元指訴不實,似乎可反告薛瑞元涉犯誣告罪;如果是衛福部提告,則蘇偉碩醫師究竟又應追訴何人誣告呢?
對此,衛福部次長薛瑞元似應說明清楚,否則,政府掌握行政及司法權力,這樣的黑箱作業似乎無法保障蘇偉碩醫師對誣告者享有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權利。
此事件不禁讓人想起1793年法國羅蘭夫人在上斷頭台前,曾說「喔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行之!」,而今的台灣不禁讓人有「喔告發,多少公務員假汝之名行之!」的疑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