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司法院長賴浩敏在某一宴會上鼓勵律師要把當事人的事當成自己的事。但是,怎麼做才算是把當事人的事當成自己的事呢?
過去曾在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領軍十多位律師爭戰法庭,每次與同事開完庭後,我總須催促著他們趕緊寫書狀,並訂下完成書狀的時間表,而他們也常說「與Victor辦案,倍感壓力!」
回想剛執業律師的學徒日子,多麼珍惜那些給我獨自辦案的當事人,他們不會因我年輕而不信賴我,使得老闆能放心地給我獨立辦案的機會。那時,我真想留鬍子,讓自己看起來成熟些,幻想能因此博取更多當事人的信賴,才有更多獨自辦案的成長機會,我由衷感謝那些給我機會的當事人,也格外用心處理他們的案件。
我當時定出一項自我訓練的功課,就是能在每次開庭返回事務所的路程中完成下一個書狀。我在車上先自我訓練構思進一步打擊對方或防守對方攻勢的書狀內容,因為剛打完一場「口舌戰」,思緒還停留在戰場上,攻擊或反擊的想法最多,戰鬥力也特強,立即完成下一個書狀才能延續戰爭攻勢。幾年的反覆訓練,讓我都能在法庭及事務所的短短路程中,達成寫完下一份書狀的訓練績效。
沒想到,這樣的操練給了我嗣後能在聽完新客戶陳述冤情後,可立即構思出案件的戰略方向、策略佈局,甚至是書狀內容,省下我不少的辦案時間,並有機會反覆檢討應否調整官司戰略及戰術的每項步驟,我認為這才是化被動為主動的打官司基本態度!
我常將這樣的經驗分享給同事,但似乎「言者諄諄、聽者藐藐」。我無法理解他們為什麼需要等到下一次開庭前的幾天,才拿起卷宗重新翻閱、回憶先前開庭重點及找尋書狀靈感、振筆疾書地趕寫書狀?
這樣的辦案不僅徒增不必要的時間耗損,甚至未必能呈現最佳的效果!不過,畢竟神創造的每個人都有他的特質,為要完成祂所創造的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