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臧品安台北報導】環團11日至監察院陳情,表示美麗灣的建築物法定價格僅1億多元,卻要求台東縣政府賠償6.29億,請監察院立案調查,究責歷任經手美麗灣案行政程序的台東縣長徐慶元、賴順賢、鄺麗貞與黃健庭。但前台東縣長黃健庭受訪時反駁說,他在任期是依行政程序核發建照,以免被指控刁難。
法定造價僅1億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蔡中岳說明,美麗灣的建築使用執照上,清楚註明美麗灣建築物工程造價為「1億71萬2924元」,儘管法定造價一般會低於實際造價,也不至於是1億與6億之差。
「台東縣政府多次回應,依《仲裁法》這些資料的公開需經美麗灣公司同意,但公司為了保障投資人權益而不公開。」蔡中岳指出,賠給投資人的6.29億是由全國納稅人負擔,因此應公開鑑價報告,以避免造成全民的財產損失;若鑑價報告確實可接受公評,呼籲美麗灣公司與台東縣府出面澄清,否則應由監察院來調查是否有公職人員失職,以維護人民權益。
釐清歷任縣長責任
「本案歷經徐慶元、賴順賢、鄺麗貞、黃健庭4位縣長,除賴為短暫代理,其餘3位都有協助美麗灣違法開發。」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副秘書長孫秀如指出,徐慶元與美麗灣公司簽下BOT合約,同意將6公頃開發案切割為0.9997公頃以規避環評,並發建照給業者;鄺麗貞核准業者建照變更,將建築基地還原為6公頃外,還無視法院判定,縱容業者繼續施工,以及讓業者先施工後補做環評。
孫秀如強調,黃健庭任內,法院更判定美麗灣的建照、補做的環評兩者都無效,縣府卻無視裁決,立即核發建照、使照以繼續施工,並再次完成法理錯亂的環評程序,導致最高法院第二度判決美麗灣的環評無效,縣府違法定讞,且不得再上訴。「監察院必須釐清各項錯誤政策決議環節應該由誰負責!」孫秀如說。
反反反行動聯盟巴奈沉重表示,台東縣政府若不願公開仲裁書,等同是照顧財團卻欺負台東人,當初這6公頃土地租給美麗灣業者才3萬,現在縣府又要支付鉅額款項買回,卻未見任何公務員為延續下來的違法負責,盼監察院主持公道。
黃:依行政程序進行
面對環團指控,前台東縣長黃健庭表示,業者在1公頃建照逾期失效後,依據通過的環評,向台東縣政府申請6公頃建照,因申請建照前已有建物,所以縣政府依法罰業者500萬元,並依行政程序核發建照,「雖然兩次環評被判無效,但法院判決6公頃建照是有效的。」
另外,黃健庭指出,若台東縣政府未依行政程序核發建照,會被業者認為刻意刁難,仲裁解約金額恐會高於6.29億;環團的作為導致縣府業者人民3輸,且環評雖然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無效,但是因行政程序,不是因實質因素;環團要求美麗灣停工、拆除建築物,但在處理墾丁悠活違法經營未環評一事,環團卻讓業者補做環評,就地合法,「為什麼雙重標準到這種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