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公民權先修憲 年輕人也要參政

祝潤霖 2020/08/31 14:59 點閱 4055 次
義守大學公共政策管理系教授吳明孝建議,行政院應該全面盤點各項法律法條,立法院也應該成立專責委員會處理。(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義守大學公共政策管理系教授吳明孝建議,行政院應該全面盤點各項法律法條,立法院也應該成立專責委員會處理。(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落實下修18歲公民權,應該先降低國會修憲門檻!」憲政改革公聽會「落實18歲公民權」31日召開,學者認為修憲門檻過高是一大障礙,應該針對憲法本文修改第130條,甚至組任務型國民大會;或採「類推適用」原則,修憲後再由法律層面細部規範,切實保障年輕人參政權。

把年輕人當國家夥伴

「要促成國家永續發展,要落實青年公共及政治參與,必須要把年輕人當成國家的夥伴!」台灣少年權益福利促進聯盟副秘書長劉志洋認為,要把青年參與視為正式的政治機制,而非苦苦追趕法令規定,國家要提早為年輕人做好轉大人的準備,單純把投票年齡下修只是基本款,還包含對政策資源挹注的重視等。

「18歲可以報考公職,為何20歲前卻不能選出符合理念的民意代表跟首長?」政大外交系學生鄭治綺表示,年長者認為年輕人容易被帶風向、不關心政治等,但憲法身為國家根本大法,卻在在對年輕人信任度不高,其實下修年齡限制才能讓年輕人產生責任感,萌發公民意識,候選人也會重視並提出年輕人導向的政見。

台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張育萌指出,2005年修憲後至今,台灣錯過了984萬多人次的投票權,到2014年20歲以下公民達到只剩20%,高齡化更凸顯下修年齡限制的刻不容緩;日本解禁後240萬年輕人可投票,投票率增加了1成多,「要讓年輕人認為『政治會因我而改變』!」

考慮組任務型國代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昕質疑,由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的不合理規定:「贊成票要超過可投票總數的半數」,綁死了修憲權;若從釋字499號「違反自由民主法治則修憲無效」來看,這是否已經違反憲法本質的規定?況且憲法不像刑法要罪刑法定,本來就可以類推適用,可以只針對130條去解釋,再從法律層面調整修改。

「70年前認為20歲才算成年,跟當年教育程度跟識字率有關。」義守大學公共政策管理系教授吳明孝指出,現在18~20歲人口約佔5.45%,32萬選舉人的影響不容小覷。建議行政院應該成立專責任務編組,全面盤點相關法律、法條,立法院也應該成立專責委員會處理,提出包裹立法,將所有法律一次性通過修改。

「其實18歲就應該享有被選舉權,這是對年輕人見解能力的考驗。」人權公約實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建議,應該直接修改憲法本文,而非動用憲法增修條文;為此,一定要降低修憲門檻,執政黨應該要有策略性規劃,如果仍然未能降低修憲門檻,就應該直接向大法官要求釋憲,然後啟動任務型國代組成修憲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