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儒集》通姦罪除罪化 司法改革的兩難

白丁 2020/05/31 15:45 點閱 2411 次

司法院15位大法官最近在憲法法庭宣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自解釋之日起失效,恐將影響傳統一夫一妻制價值觀。

通姦罪違憲

這次釋憲審查的是刑法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司法院這次釋憲,對於我國司法改革及觀念,邁出重要一步,也難怪要邀集15位大法官,由司法院院長許宗力親自主持,宣布兩條法令都違憲,形同正式宣告通姦除罪化,其慎重程度,可見一斑。

法不入家門

我國現行家庭制度,仍是嚴守一夫一妻制,當然有其歷史文化及法制的背景,通姦罪長期以來,正是維繫家庭制度重要的依據及法源。但是社會快速演變,男女相處思想觀念大幅改變,風氣今昔不同,即以同性婚為例,又豈是傳統一男一女,方為夫妻思想所能理解及接受?

因此通姦罪是否合憲、合宜,屢受挑戰,釋憲爭議不斷,此次大法官會議之決議,算是對通姦罪違憲爭議,作一個終極了斷。

其實法不入家門,是一個基本的法律及社會期待,家庭爭議或糾紛,如果訴諸法律裁判,不僅未必能解決問題,反而釀生家人更多的衝突與不快,治絲益棻,最好的方法還是由家庭成員自行協調解決,不傷和氣。

清官難斷家務事

由於現今社會開放,男女雙方接觸異性,相處機會太多,甚至連無遠弗屆的網路,也成為男女交往重要的媒介,此時有婚姻關係的夫妻,又如何以法律去防制其出軌?類此通姦罪之訴訟案,層出不窮,而且情節各異,要法官斷定訴訟夫妻雙方的內心感情世界及行為,不僅困難而且難服訴訟當事人。

平情而論,夫妻如因通姦相處失和,影響社會法益甚微,如以刑責強制干涉訴訟當事人的感情世界,並不合適。司法果真能公平裁判夫妻感情糾紛嗎?恐怕未必。而且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

符合世界潮流變遷

當然,這次司法院通姦罪除罪化之決議,一定程度會影響傳統家庭一夫一妻制之感情忠貞價值觀念,但是依法論法,它卻是一條必走的司法改革之路,否則讓被告終身扛著妨害家庭的罪名及前科,不僅不符合刑法教化為原則的思潮,甚且影響被告的下代,其付出的社會成本恐怕更大。

現在不僅通姦罪已除罪化,其他如吸毒究竟應視為犯罪還是病患?賭博如果不涉及常業該如何看待?賣淫如果不涉及仲介,究竟該如何處理?是否可以納入社會討論議題,俟形成共識後,未來也可考慮除罪化,畢竟人類要為自己的抉擇負責,法律有時而窮,良心才是最大的審判官。